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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劳动总局 文 号:[82]劳险便字12号 发布日期:1982-3-15 执行日期:1982-3-15 生效日期:1900-1-1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局: 你局保险福利处内劳险便字(82)第6号函收到。对所询问题现复如下: 二、关于曾经办理过正式退职手续,以后又参加工作列为单位正式编制的工人,其退职前的工龄可否计算为连续工龄的问题,我们意见,退职前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职工退职后又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国家劳动总局 [82]劳险便字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