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则保险人不再赔偿或只赔偿其不足部分。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交权益追偿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作价折旧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 在承运人会同收货人作出货物运输事故签证时起,被保险人如果经过一百八十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据、证件,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载机构仲载或法院处理。 附: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简要说明 (一九八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恢复办理以来,一直采用水、陆、空运输一个条款,分别定率的办法。 这种方法简单易行, 对推动货运险的开展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这种条款兼顾水、陆、空运输的不同特点,在业务量小的情况下尚能应付,随着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运输部门代理业务的广泛开展,原来的通用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全国民航部门在实行限额负责运输制以后,将全面代办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根据民航部门的要求,保险手续应力求简便 ,保险责任各 保险费率应综合全面考虑,不能搞得太复杂。目前已代理保险业务的铁路部门也多次提出类似意见。 因此改变贷运险现行办法已势在必行。 这次我们拟订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费率就是根据我国当前交通运输的实际情况,以原条款为依据,参照国外条款,并本着加强服务简化手续,方便保险,利于代理的原则考虑的。现疳有关的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了“凡是向民航部门托运贷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本条款规定,将其空运贷物向本公司投保。”这也就是说,本办法不仅适用中国公民,同样也适用于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人员。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人员可按外币承保,按外币赔付。同时参照民航的规定,对外籍人员投保时,应按费表的不同档次加收20%保险费。 二、保险责任 原水陆空通用的贷运保险条款,其责任范围共三条七款六大项,而这个航空贷运险条款的责任范围,针对空运特点,删掉了无关内容,并作了充实和改进。 (一)现行贷运险款只限于基本险责任,而对运输中常见的破碎、渗漏、雨淋、盗窃等责任均采用附加险的形式,这给我们的工作,尤其是代理工作带来的麻烦。而参加贷运险的一些单位对基本险的要求并不迫切,而对附加险有要求。因此,我们参照国外做法,根据空运中的常见事故,采取了综合责任。这一较大的改革,不仅大大简化了承保手续,更能使保险人莸得全面切实的保障。 (二)现行水、陆、空通用的运险条款责任中还包括“在装贷、卸贷或转载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据各地反映,在执行中对“意外事故”很不好掌握,故在空运条款中明确属“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这种定法,对“意外事故”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便于各地掌握,也一利于制止野蛮装卸的宣传。 (三)关于责任起讫期也作了原则修改。现行货运险条款责任是“仓至仓”。空运险条款采取从民航部门收贷签发货运单开始至空运目的地收贷人在当地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提取为止。这一改变,既适应了民航空运的特点,又基本符合保险习惯作法。 三、除外责任 (一)空运险条款把托运人不遵守贷运合同规定造成的损失也列入除外责任,这主要是从有利于加强货运安全和防灾防损出发的。 (二)现行货运险条款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因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是不负责任的。新的空运险条款删去了这条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民航部门对延误运期造成的损失只负责“违约金“、而对贷物本身的损失是不负责的。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空运险条款扩大责任,对在延误运期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也予负责。 四、保险费率 (一)现行贷货运险是基本险费率加附加险费率,手续繁杂,不便于广泛开展代理工作。如参照客运保险随票价收保费的办法,即按货运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保费。这样的办法虽较简单,但不合理,也不科学。因为运输部门收取运费的标准不是按按货物价值易损程度而定,而是按照货物的体积重量。保险费的收取标准,不仅要和货物的价值挂钩,而且要按货物的易损程度来确定。根据这一特点,我们把各种货物分成三个费率档次,即一般物资,易损物资,特别易损物资。为便于经办人员的掌握,对每个档次除了用文字说明划分的标准和范围外,还辅以品目例举,各地在使用时可“以此类推”。由于这是一个新的尝试,一定有不尽善之处,要求各地通过实践,不断充实改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