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关于2006年推广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的通知
为适应来华留学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优化来华留学环境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来华留学工作的重点之一。建立系统完善的来华留学保险机制,提供质优价廉、手续简便的保险是优化留学环境的重要举措,是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目前世界上接受国际学生较多的国家采取的普遍作法。 我部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自1999年开始合作建立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8年来的实践经验表明,目前平安保险已经基本具备了为全国各地高等学校来华留学生服务的条件。 我司决定把今年确定为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推广年。具体措施如下: 一、平安保险将进一步完善保险项目,细化保费标准,为不同类别的留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向与其签署全员投保合作协议的单位提供优惠条件。 二、制订高等学校与平安保险合作协议规范文本,明确合作双方的责任和权益。 三、与公安部进一步讨论留学生凭保单办理居留许可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四、今年11月对在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留学生管理干部予以表扬。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在今年9月10日前推荐1个先进单位及5名先进个人(推荐办法见附件一)。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由我司确认后予以表扬。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速将此文转发属地高等学校,并进一步从优化留学环境、建设一流大学的角度提高对留学生保险意义的认识。 有关留学生保险的推广和理赔问题,以及工作建议,欢迎与我司和平安保险项目组联系。 我司联系人:张萌 电话:010-66097660,66096225,66097674; 传真:010-66097369 电子邮箱:gis_lhc@moe.edu.cn 平安保险留学生保险项目组联系人:王卫民 电话/传真:010-66217668 手机:13701190611 电子邮箱:wangweimin@paic.com.cn 附件一:留学生保险推广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办法 附件二:教育部和平安保险合作简介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留学生保险推广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办法 来华留学生保险推广工作先进个人必备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来华留学工作,业务熟练; 2、专职从事留管工作2年以上; 3、对实施来华留学生保险的意义有深刻理解,并在留学生 中积极宣传此项保险。 2006年9月1日之前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高等学校作为先进单位和推荐先进个人时不受名额限制。 附件二: 教育部和平安保险合作简介 1997-1998年 教育部与有关保险公司寻求设立外国留学生医疗保险项目合作时,平安保险设计出了基本符合各方承受能力的保险项目。 1999/2000学年 放育部进行了奖学金生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为在京20所高等学校l,206名奖学金生投保了一年的意外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 2000-2002年 教育部试行全体奖学金生保险制度,试行效果获得了有关领导和高校留学生管理干部的肯定。 2003年 我国遭遇非典疫情,教育部商平安保险将非典纳入保险责任,减轻了各方后顾之忧,使得大家能全力投入防控非典的其它工作。 2003年1―9月教育部和平‘安险共同设计了留学生保险(团体保险),主要特点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价格低廉,投保手续简便,理赔责任范围广,理赔手续简便,便于全国范围内统一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1、留学生住院应入当地三级以土公立医院(意外伤害紧急处理除外)并按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标准接受医疗。 2、留学生保险包括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等内容: 平安保险: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死亡或致残,最高赔付 金额10万元人民币;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75%,无免赔额,最高赔付金额1万元人民币; 住院医疗保险:床位费最高限额提至100/天,报销比例在最高限额内为100%,最高赔付金额40万元人民币。 2003年9月8日 我部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的合作协议》。 2004年8月25日开始 在保费不变的条件下,留学生保险增加以下理赔内容: l、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改为100%,无免赔额,最高赔付金额1万元人民币; 2、被保险人在其住院前、后因同一疾病发生的门诊费用,按住院责任标准赔付。 3、增加扩工费:标准为最高100元人民币/天,累计限额30天/人/年。 2005年 重庆市国际教育交流协会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专委会、浙江大学、北京语言大学、吉林大学和东北师范大学分别与平安保险签署合作协议,并承诺留学生全员投保留学生保险。 2005年11月平安保险资助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表扬了在建设“全国来华留学生电子信息管理系统”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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