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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关于革命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途中被汽车压伤领取保险金后是否还按因公致残处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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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关于革命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途中被汽车压伤领取保险金后是否还按因公致残处理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民政厅:
  
  民优字第913号便函悉。关于新金县税务局工作人员王绶馥因公出差途中被汽车砸伤致残,在由保险公司发给一次保险金后,是否再按因公残废处理的问题。按交通保险,系对一般旅客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伤亡保险。同时保险金又是采取一次发给的办法,对受害者不可能在生活上给予长期的保障。因此,我们认为:对于革命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因交通事故而负伤残废的,在领取保险金后,仍应按因公残废处理。但保险金和残废抚恤金都是国家对于残废者的物质帮助,不应同时领取两份。对于残废者领取的保险金除支付本人的医疗费用外,剩余的部分应作为预领的残废金,或抚恤金,并将此项预领金额在残废证备考栏内注明。以后此项金额与本人应领的残废金或抚恤金额抵消后,再继续按期发给其应领的残废金或抚恤金。
内务部关于革命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途中被汽车压伤领取保险金后是否还按因公致残处理问题的复函
内务部(已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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