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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 发布日期:1957-11-29 执行日期:1957-11-29 铁路工会劳动保险部: 职工患病及非因工负伤死亡,其家属按规定享受劳动保险后仍有困难,不能维持生活时,应请当地民政部门负责按一般社会救济处理。现将内务部关于这个问题的批复抄送给你们,请你们根据这个批复的精神与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进行联系。 附: 内务部关于职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生活困难的救济问题的批复 全文 黑龙江省民政厅: 关于职工因病死亡后,其供养亲属生活困难如何解决的问题,按现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病死亡,其供养亲属只能领取一次救济费,以后的经常生活问题,一般的很难由企业长期包下来。因而他们生活上有困难而又合乎社会救济条件的,可以按照社会救济办法进行救济,救济时应与一般社会困难户同样处理,救济费由城市社会救济事业费开支。至于原企业单位转请民政部门救济时,应负责向职工家属交待清楚,免得他们有过高的要求。以上意见,请你们参照办理。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职工患病及非因工负伤死亡,其家属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函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