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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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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千元,最高为五千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一、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二、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三、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四、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三、战争或军事行动;
  
  四、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一、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二、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足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给付表

  
  
──┰────────────────────┰────────┰──────
  
  原 ┃ 保险事件 ┃ 给付数额 ┃给付后的因
  
  ┃┃┃保险效力
  
  ──╂────────────────────╂────────╂──────
  
  ┃ 死 亡┃保险金额全数┃保险效力终止
  
  ┠────────────────────╂────────╂──────
  
  意 ┃两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 同 上┃ 同 上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
  
  ┠────────────────────╂────────╂──────
  
  外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保险金额半数┃保险继续有效
  
  ┠────────────────────╂────────╂──────
  
  ┃丧失手指足趾:┃ 保险金额的 ┃
  
  伤 ┃1.丧失四指;┃40%┃ 保
  
  ┃2.丧失拇指全部;┃25%┃ 险
  
  ┃3.丧失拇指一节或食指全部;┃10%┃ 继
  
  害 ┃4.丧失其他各指的部分或全部;┃5%┃ 续
  
  ┃5.丧失足趾全部;┃15%┃ 有
  
  ┃6.丧失各趾的部分或全部。┃5%┃ 效
  
  事 ┃一次事故造成多处丧失部分手指足趾时,┃最高不超过保险金┃
  
  ┃可同时兼得。┃额的50%┃
  
  ┠────────────────────╂────────╂──────
  
  故 ┃身体其他部分伤残,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全┃按照丧失程度给┃
  
  ┃部或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付,但不能超过保┃保险继续有效
  
  ┃┃险金额全数。┃
  
  ──┸────────────────────┸────────┸──────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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