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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入世后新形势的需要,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了针对性的修改。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法律环境的持续变化,现行保险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需要。为此,中国保监会再次启动保险法的修改工作。现将本次修改工作的重点公告如下: 1.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问题; 2.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3.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重复保险; 4.财产保险条款的规范; 5.人身保险条款的规范; 6.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相互保险公司、自保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定位及监管; 7.保险公估公司、兼业保险代理机构、专属保险代理机构、个人经纪人、保险营销员的定位及监管; 8.保险行业协会的定位及职能; 9.保险资金运用模式的创新和投资渠道的拓宽; 10.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科学分类及划分标准; 11.快速发展的市场环境下保险条款费率的监管方式; 12.监管机构对保险失信行为的处理; 13.保险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监管。 鉴于此次修改工作对行业影响重大,我们欢迎各保险经营机构、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以书面形式对保险法修改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书面意见和建议请于12月20日前反馈给我会法规部。 联系人:顾业池 联系电话:66506079 传真:66071903 email:yechi_gu@circ.gov.cn 中国保监会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