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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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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保监发〔2016〕74号

发布日期:2016-8-23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培训中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也是保险业从保险大国迈向保险强国的关键时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我们编制了《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明确了今后五年保险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举措,是全行业的行动纲领。

各保监局要结合《纲要》精神和当地保险市场实际,提出落实《纲要》的具体措施,做好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有机衔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要加强对会员单位的指导与协调,组织做好《纲要》的学习和宣传工作,推动各会员单位深入贯彻落实《纲要》。各保险机构要根据《纲要》要求,紧密联系本公司实际,按照《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认真编制和落实本公司发展规划。

中国保监会

2016年8月23日

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

《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编制,主要明确“十三五”时期(2016-2020年)我国保险业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是未来五年保险业科学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行业改革创新的行动纲领,是保险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 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

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决胜阶段,将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我国保险业要立足新起点,持续推进行业改革创新,更好地支持经济社会建设,为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

(一)“十二五”时期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保险业发展很不平凡的五年。全行业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主动适应、准确把握经济新常态,坚持“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工作思路,全面推进保险发展和监管各项工作,顺利完成了“十二五”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开创了行业改革发展新局面。

——综合实力显著增强。我国保费收入从2010年的1.3万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2.4万亿元,年均增长13.4%。保险业总资产从2010年的5万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12万亿元,成功实现翻番。全行业净资产达到1.6万亿元,保险行业偿付能力总体充足。行业利润从2010年的837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2824亿元,增加2.4倍。保险深度达到3.6%,保险密度达到1768元/人。我国保险市场规模先后赶超德国、法国、英国,全球排名由第六位升至第三位。

——保险改革全面突破。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不断优化,综合性、专业性、区域性和集团化保险机构齐头并进,8家保险机构在境内外实现上市,自保、相互、互联网等新型主体创新发展,统一开放、协调发展、充满活力的现代保险市场体系日益完善。全面实施寿险产品费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保险资金配置多元化格局初步形成。

——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十二五”期间,保险业为全社会提供保险赔款与给付3.1万亿元,较好地发挥了经济补偿和社会风险管理作用。大病保险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覆盖人口达9.2亿。农业保险累计为10.4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6.5万亿元,向1.2亿户次农户支付赔款914亿元。责任保险涵盖公共服务各领域,交强险投保率从2010年的79%提升至2015年的92%。出口信用保险累计提供风险保障近1.6万亿美元,有力促进了外向型经济发展。保险业共发起债权、股权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499项,合计备案注册规模1.3万亿元。

——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把保险业的战略定位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新高度。35个省(区、市)出台了促进保险业发展的文件,中国保监会与26个地方政府签署合作备忘录,在深圳、宁波等6个地方建立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的力度空前提升。推动修订《保险法》,正式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保险业发展的制度基础进一步夯实。

——监管创新深入推进。初步构建中国特色的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体系,公司治理监管进入量化评级新阶段,引领国际监管规则新趋势。建成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对全球保险市场发展和国际保险监管规则建设产生重要影响。不断加强市场行为监管力度,开通12378维权热线,开展诉调对接,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和人身险销售误导,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多边和双边国际保险监管合作不断推进,当选亚洲保险监督官论坛轮值主席,主导通过《科伦坡宣言》,我国在国际保险监管领域的话语权不断增强。构建全面、立体、高效的风险防范体系,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二)“十三五”时期我国保险业发展环境的基本特征

“十三五”时期,世情国情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综合判断国内国际形势,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但同时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从社会发展来看,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二孩政策全面放开,家庭结构发生变化,养老和医疗保障不足的矛盾凸显,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不断提升。随着政府职能逐步转变,社会管理方式不断创新,运用市场化手段满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求成为必然选择,商业保险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社会发展日趋多元,消费结构不断升级,公众保险意识不断增强,保险需求更加多样,商业保险发展空间更加广阔。

从经济形势来看,我国经济长期向好,各领域改革全面发力,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为保险业平稳较快发展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国家重大战略部署,为保险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供给侧改革深入推进,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逐步提升,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企业发展活力和消费者潜力得到释放,保险需求日趋多元。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快速发展,催生保险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不断涌现,为保险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从国际环境来看,经济全球化深度推进,和平发展、合作共赢仍是当今世界的主流。我国与全球经济的联系和影响日益加深,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深化,我国经济增长对全球经济复苏的外溢作用逐步明显,为保险业更好地利用国际市场创造了良好环境。全球保险发展日新月异,保险监管的理念和方式不断优化,各国监管部门合作加深,为我国保险业更好地利用国际资本、技术和人才提供了契机。

同时,我们也看到,全球经济仍处于深度调整阶段,贸易保护主义强化,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大,风险的跨境传递加快,经济复苏面临不少新的不确定因素。我国经济正处于“三期叠加”阶段,经济增长新旧动能处于转换之中,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逐步显现,经济金融综合经营加快,增加了保险市场稳定运行和风险防范的压力。保险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仍然突出,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创新能力不强,保险产品和服务不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保险发展和监管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

(三)“十三五”时期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形势和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扩大有效保险供给、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为出发点,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建设有市场竞争力、富有创造力和充满活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优化供给,创新发展。深刻把握发展新特征,以创新驱动激发供给侧新动力,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充分运用新理念、新思维、新技术,积极探索新产品、新渠道、新模式,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的保险业发展新业态、新动力。

——深化改革,协调发展。深化保险发展和监管改革进程,加大结构性改革力度,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实现需求升级与供给升级协调共进。优化市场主体结构和区域布局,提高保险业发展的均衡水平和整体效能。

——提质增效,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发展重速度规模与重质量效益相统一。注重精准施策,坚持统筹兼顾,开创更有活力、更富品质的发展境界。

——融入全球,开放发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不断丰富对外开放内涵,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引入先进经营管理理念和技术,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重视国内外保险市场联动效应,更加积极主动融入全球发展。

——以人为本,共享发展。坚持以保险消费者为中心,把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满足多样化风险保障需求作为保险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人民群众共享保险改革发展成果,努力实现“保险让生活更美好”。

——依法监管,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强化依法监管理念,完善监管制度体系,提升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风险防范体系和风险化解机制,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和金融经济安全。

(四)“十三五”时期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使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治理和推进金融扶贫的有效工具。我国保险业在世界保险市场地位进一步提升。具体目标是:

——保险业实现中高速增长。到2020年,全国保险保费收入争取达到4.5万亿元左右,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保险业总资产争取达到25万亿元左右。大型保险集团综合实力和国际影响力稳步提高,中小型保险公司实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保险市场体系丰富多元。

——产品和服务供给更优。多层次、个性化保险需求得到基本满足,保险服务品质大幅改善。保险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经济转型升级、民生保障职能显著发挥,对扶贫攻坚支撑作用明显。科技与保险深度融合。有利于创新的体制机制初步形成,创新要素配置更加高效。

——行业影响力显著增强。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创新社会治理的有效机制、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保险知识普及水平大幅提高,在经济损失补偿、灾害事故应对、促进资金融通、完善社会治理、优化资源配置等领域的作用日益提升。

——消费者满意度普遍提高。理赔难、销售误导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化解,消费者投诉率大幅下降,保险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基本完善,消费者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保险服务手段更加丰富,服务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提高,行业赢得全社会的广泛认可。

——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修订《保险法》,加快重点领域立法,构建多层次的保险法律制度体系。严格依法行使监管职权,探索保险监管权力清单制度,完善监管执法程序。健全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规则,强化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积极完善合规管控制度。

——监管现代化不断深入。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有效施行,保险业资本补充机制不断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体制机制覆盖全面、运行有效,监管方式不断创新,风险预测、防范和处置机制不断优化。市场行为监管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市场秩序不断规范。

第二章 深化改革,增强行业可持续发展动力

进一步解放思想,主动作为,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提高改革效应,放大制度优势,促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一)完善现代保险市场体系

深化准入机制改革,推动市场主体层次、业务结构和区域布局优化升级,统筹培育与实体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创新相适应的现代保险市场体系。扩大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试点,积极发展自保、相互等新型市场主体,不断丰富新业务形态和新商业模式。鼓励区域性、专业性保险公司发展,支持中小保险公司创新发展,形成特色化经营模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保险需求。持续推动上海保险交易所的建设发展,以社会公众的保险服务需求和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需求为导向,按照“公司化、市场化、专业化”原则,建设创新型、智慧型的保险综合服务平台和保险运营基础平台,提升中国保险行业的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管理能力。联动各地政府合作共建保险改革创新示范园区,积极推进保险改革创新试点。合理布局保险市场主体和分支机构,加大对中西部地区保险资源的均衡配置,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深化退出机制改革,建立法律和市场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具有刚性约束的多层次市场退出机制。

(二)继续深化保险公司改革

加快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保险公司,鼓励资本多元化和股权多元化,推进保险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继续深化国有保险公司改革。推动保险集团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加强风险管控,促进资源整合和战略协同,提升保险集团综合竞争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在境内外上市和挂牌。规范保险公司并购重组。加强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管理,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增强经营管理层的执行力,强化公司内审内控管理,优化内部组织体系。鼓励保险公司在资本、业务等方面与银行、证券、基金等其他金融领域开展多层次合作,探索金融综合经营。

(三)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

健全再保险市场体系,适度增加再保险市场主体,发展区域再保险中心,提升我国在全球再保险市场的定价权、话语权。加大再保险对农业、交通、能源、化工、水利、航空航天、核电等国家重点项目的保障力度。发挥再保险对保险市场的创新引领作用,鼓励再保险公司与原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服务网络、数据共享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扩大我国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支持再保险公司参与行业数据平台、灾害管理、风险管理服务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行业数据经验分析。完善再保险登记制度,研究制定离岸再保险人保证金制度,防范金融风险通过再保险业务跨境传递。

(四)稳步推进保险中介市场发展

建立多层次、多成分、多形式的保险中介服务体系,培育具有专业特色和国际竞争力的龙头型中介机构,发展小微型、社区化和门店化经营的区域性专业代理机构,鼓励保险销售多元化发展,探索独立个人代理人制度。改进准入管理,加强退出管理,推动保险中介市场要素有序流动,鼓励专业中介机构兼并重组。提升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在风险定价、产品开发、防灾防损、理赔服务、反欺诈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提供增值服务。夯实保险中介市场基础建设,强化自律管理,构筑市场化的中介职业责任和风险承担体系。加强中介信息披露,强化专业中介机构内控治理和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业务管理,落实法人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责任。

(五)全面推进保险费率市场化

全面推开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以行业纯风险保费为基准、公司自主确定附加费用率和部分费率调整系数的定价机制。加强与相关部委沟通协调,推进交强险制度改革。继续深化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完善寿险费率形成机制配套制度。探索开展意外险市场化定价机制改革,研究建立意外险赔付率调节机制和定价回溯制度。推动保险产品自主注册改革,鼓励保险公司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保险服务,健全产品监管事后抽查和产品退出机制。

第三章 开拓创新,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方向,在经济转型、社会治理、灾害救助、三农服务等领域,创新保险服务机制和手段,提升服务水平。

(一)支持经济转型升级

发挥保险经济补偿功能,服务高端制造装备研发和生产,促进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健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风险补偿机制,助力我国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加快发展科技保险,推进专利保险试点,为科技企业自主创新、融资、并购等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配合国家新能源战略,加快发展绿色保险,完善配套保险产品研发。积极落实“互联网+”行动,鼓励围绕互联网开展商业模式、销售渠道、产品服务等领域的创新,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积极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展,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融资增信服务。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探索演艺、会展责任险等新兴保险业务,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稳步发展住房、汽车、教育、旅游等领域保险服务,促进居民消费升级。

(二)服务社会治理创新

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医疗责任、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加快发展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鼓励发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兴业务,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经济杠杆化解民事责任纠纷。完善交通事故快撤理赔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参与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增强保险业参与交通管理的能力。

(三)参与国家灾害救助体系建设

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和特大型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救援人员人身安全保险制度,提升企业和居民利用商业保险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提高保险参与灾害应对的能力。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推动出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落实《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研究建立覆盖洪水、台风等多灾因巨灾保险制度。研究建立地震巨灾保险基金,完善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运行机制,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指数保险试点,推动巨灾债券的应用,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推动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研究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

(四)创新支农惠农方式

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出台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积极争取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农业保险政策支持力度。完善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机制,推动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积极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天气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试点,稳步扩大渔业保险、森林保险、农房保险、农机具保险覆盖范围,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互助合作保险,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风险管理需求。探索建立农业补贴、涉农信贷、农产品期货和农产品保险联动机制,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推动保险支农融资业务创新。完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健全保险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加快推进农业保险信息平台建设。

(五)提高保险服务创新能力

坚持需求引领、供给创新,充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完善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货运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风险保障功能,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丰富商业车险示范产品体系,完善商业车险创新型产品形成机制,提高服务精准化、精细化水平。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具备资产保值增值、财富传承等不同功能的创新型产品。优化保险业创新环境,建立健全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保护机制。大力推进保单通俗化、标准化和承保理赔便捷化、规范化,运用电子保单、远程理赔等新的服务方式,提升保险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 服务民生 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

建立与国家脱贫攻坚战相适应的保险服务体制机制。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使保险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事业单位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主要参与者。

(一)保险助推扶贫攻坚

精准对接脱贫攻坚多元化的保险需求。积极开发扶贫农业保险产品,满足贫困农户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险需求。针对低收入人群的疾病、死亡、残疾等风险提供保障,防止因意外致贫返贫。研究推动大病保险向贫困人口予以倾斜。积极探索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信贷扶贫模式,完善风险补偿机制。积极开展针对贫困家庭大中学生的助学贷款保证保险。推动保险参与转移就业扶贫。强化保险与事故救援、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健全保险服务网络,完善贫困地区保险服务体系,依托村委会、居委会建设农村、社区保险服务站,开展面向基层群众的保险惠民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将资源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倾斜。发挥保险资金优势,支持贫困地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积极主动承担定点扶贫任务,建立扶贫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推动脱贫攻坚目标早日实现。大力发展普惠保险,开发各类保障适度、保费低廉的小额保险产品。组织引导城乡居民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再投保小额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障产品。鼓励企业投保补充工伤保险,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劳动者权益。

(二)拓展多层次养老保险服务

创新发展多种形式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积极参与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满足更高层次、差异化的社会保障需求。积极争取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推出个人所得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为民众建立便携、透明的个人税延商业养老保险账户并不断丰富账户产品类型。扩大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探索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保障及无子女家庭保障的新模式。创新发展商业团体养老保险和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参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积极发展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领取相衔接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满足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年金化终身领取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各类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和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支持保险机构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兴办养老社区等服务机构,增加社会养老资源供给,促进保险业与养老服务产业的融合发展。

(三)发展多元化健康保险

完善商业健康保险顶层设计,鼓励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大力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全面推开个人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商业护理保险,积极参与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和试点工作。积极开发和提供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健康管理服务,探索管理式医疗,降低医疗费用支出。支持保险机构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鼓励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深入参与各类医保经办,扩大经办服务覆盖范围,提升管理效率。

(四)促进大病保险稳健运行

提升大病保险的统筹层级,积极推进市(地)级统筹,鼓励省级统筹或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完善大病保险投标管理、规范服务、财务核算、退出制度,优化政策制定和方案设计,提高保障水平和效率。推动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尽快实现商业保险信息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等信息共享,简化报销手续,优化服务流程,完善“一站式”大病保险服务。加强大病保险监管,确保大病保险规范运行。

第五章 提效升级,发挥保险资金支持经济建设作用

发挥保险资金期限长、规模大、供给稳的独特优势,扩大保险投资领域,创新资金运用方式,优化保险资金配置,提高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效率。

(一)拓宽保险资金服务领域

积极支持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鼓励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支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国家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支持保险资金以债权、股权、股债结合、创投基金、私募基金等方式,向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农业等提供长期稳定资金,助力我国新技术、新业态和新产业发展。引导保险资金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服务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通过公私合营模式(PPP)、资产支持计划等方式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支持符合资质的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业务,拓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范围,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行为。推动全球化资产配置达到新水平。

(二)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

不断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发挥市场主体的自主决策机制,把更多投资选择权和风险责任赋予市场主体。进一步发挥保险公司机构投资者作用,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鼓励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探索保险资金开展抵押贷款,支持保险资金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积极推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发展和创新,深化注册制改革。提高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化水平。建立保险资产交易机制,推动保险资产集中登记交易平台建设。积极培育保险资产交易市场。

(三)加强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控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法规和监管制度,积极构建现代化多层次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系。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完善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建立保险机构资产负债匹配监管的长效机制,完善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匹配管理,促进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由软约束向硬约束转变,实现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统一。强化保险资金运用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和资产托管等方面的监管力度。不断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属地监管,加强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自律。

第六章 开放发展,提升保险业国际竞争力

积极落实国家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战略部署,主动对接“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区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推动保险企业和保险监管“走出去”,开创高水平双向开放新格局。

(一)服务“一带一路”战略

建立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的工作机制,参与制定国家相关政策,引导行业积极提供配套保险服务,条件成熟时颁布行业指导意见。扩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增强交通运输、电力、电信、建筑等对外工程承包重点行业的竞争能力,支持“一带一路”示范项目及相关共建行动的落实。稳步放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增加经营主体,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鼓励政策性保险公司加大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力度,积极争取财政支持政策。鼓励保险机构扩大对“一带一路”项目的承保支持、技术支持和本地服务支持,构建境外服务网络,实现风险的全球分散。

(二)参与自由贸易区建设

将自贸区作为保险业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和“窗口”,主动对接自贸区建设需求,努力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保险改革发展之路。积极推动自贸区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保险产品互认、资金互通、市场互联、人才互动。鼓励境内外航运保险机构落户自贸区,推动国际航运保险中心建设。推动出台离岸保险税收及支持政策,鼓励离岸保险制度在自贸区落地实施。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外汇长期寿险、跨境人民币再保险、自贸区养老保险、影视文化保险、平行进口车保险、保税仓储物流责任保险等业务创新。推动自贸区内保险资金跨境双向投融资试点,支持保险资金参与自贸区内各类国际交易市场。

(三)提升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

推动保险市场进一步对内对外开放,实现“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鼓励中资保险机构尝试多渠道、多层次走出去,扩大保险服务出口,为我国海外企业提供风险保障。支持保险企业在综合考虑自身实力基础上,通过新设、参股及兼并收购境外保险机构的方式,完善全球经营网络布局,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加强中外保险企业合作,积极引入国际先进管理技术和经验。鼓励港、澳、台保险机构与内地保险机构开展深度合作,加快粤港澳合作平台建设。支持中资保险公司参与国际资本市场投融资,稳步推进保险资源配置的全球化。

(四)深度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深入参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规则制定工作,加强与国际保险监管机构的交流合作,推进亚洲保险监督官论坛(AFIR)秘书处工作,提升我国在国际保险监管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加强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国际宣传和推广力度,加快与香港、澳门保险监管体系的等效互认以及与欧盟偿付能力II的等效评估工作。与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管机构建立双边、多边监管合作机制,强化对国内保险公司境外机构的监管,完善跨境危机管理和解决机制,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跨境传递。

第七章 加强监管,筑牢风险防范底线

坚持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统一,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统一,风险防范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并重,完善公司治理、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三支柱”监管制度,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

(一)健全现代保险监管体系

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要求,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全面落实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实施负面清单模式下的监管制度。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监管,建立全集团风险监管框架,深化并表监管和非保险子公司监管,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推进保险监管组织体系现代化,完善中国保监会机关部门与派出机构之间的纵向联动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沟通会商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监管绩效评价机制,促进监管统一规范。加强与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等的沟通合作,推动社团组织发挥自律、维权、协调等作用,支持新闻媒体、会计审计、评级机构、消费者等发挥监督作用,形成专业监管、部门协作、行业规范、社会监督的现代监管体系。

(二)完善保险“三支柱”监管制度

全面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建立偿二代监管信息系统,出台具体配套规则。完善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机制,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创新资本工具,优化资本结构,加强资本管理。健全具有较高国际水准、符合中国特色、引领国际监管规则的公司治理监管体系。围绕内审内控、关联交易、独立董事、薪酬管理、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增强公司治理监管的刚性约束。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监管信息系统,搭建公司治理风险模型,实现公司治理风险的实时监测、预警和管理。加强市场行为监管,加大保险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力度,统一行政执法行为标准,完善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机制。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建立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执法检查制度,强化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三)构建防范化解风险长效机制

加强风险动态监测和预警,不断完善风险动态监测工具,提高风险识别和预判能力。建立保险风险定期排查制度,加强风险监测和分类研究,防范偿付能力不足风险、满期给付风险、退保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完善应急预案。搭建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体系,提高应对和处置危机能力,切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保险市场安全稳定。加强创新型业务监管,防范交叉性金融产品风险和金融风险跨境跨市场传递。加强信息系统风险监测和外部渗透性测试工作力度,进一步提升保险机构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防范能力。修订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保险保障基金的专业化管理,推进基金筹集方式改革,进一步明确基金救济范围和标准,丰富风险处置工具,优化风险处置流程,健全风险处置和救助机制。

(四)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加大保险产品条款费率公平性、合理性审查,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机制。着力解决销售误导、理赔难等消费者普遍反映的突出问题,建立和完善销售、承保、回访、保全和理赔给付等各环节服务标准。加强12378热线和投诉管理系统建设,健全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完善保险消费者教育机制,加强风险提示工作,培养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引导消费者合法、高效行使维权权利。研究设立中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和保险消费者保护基金。加强信息披露,严格要求保险机构及时披露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产品和服务信息。加强透明度监管,开展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评价、投诉处理考评、消费者满意度和消费者信心指数测评,并将评价和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夯实基础,持续改善保险业发展环境

坚持依法合规,秉持诚信立业,凝聚智力支持,完善基础设施,提升保险意识,为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基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强化保险业法治建设

出台全面推进保险法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提高行业法治化水平。推动《保险法》修订,加快保险监管制度的“废改立”工作,完善保险法律体系。健全依法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加大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增强复议监督功能,健全完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加强立法协调,在社会治理、社会保障、财政税收、公共安全等各领域立法中体现保险业功能。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沟通合作,优化保险业发展的法治环境。

(二)全面推进保险信用体系建设

加快保险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扩大信用记录覆盖面,建立涵盖保险企业信用、保险从业人员信用和保险消费者信用在内的保险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保险征信系统建设,促进市场化征信服务,满足保险征信需求。加快建设保险信用信息平台,推进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推进保险机构与社保平台、身份识别系统的数据对接。搭建保险业信用管理标准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约束机制,探索建立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信用评级制度。推动保险反欺诈制度建设和技术发展,推动发挥大数据在反欺诈和信用评估中的作用。加强保险诚信文化建设,营造和谐发展环境,切实提升保险业社会形象。

(三)加强保险业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编制车险纯保费表和第三套经验生命表,完善科学定价基础。鼓励发展第三方费率测算机构。加强行业信息标准化建设,加快行业风险数据库、数据灾备中心、信息共享平台、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与医疗卫生、道路交通、银行征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扩大行业共享数据来源。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构建以保险功能服务和风险监测为核心的统计指标体系,探索建立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常态化的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推动云计算、大数据在保险行业的创新应用,加快数据采集、整合和应用分析。加快中国保险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发展。加强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保险机构信息安全综合防范能力。

(四)加快新型保险智库建设

提高全行业理论和政策研究层次,推动保险理论创新,加强对前瞻性、基础性和战略性问题研究,引领保险实践向大格局、宽领域发展。健全保险发展和监管决策智力支持系统,加快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建设,调动国内外一流思想及研究能力,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快建设一批具有较强研究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保险智库,发展壮大保险研究学术团体。与国家相关部门及教育科研单位展开合作,在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农业、医疗、海洋、交通运输等领域建立风险和保险实验室,建立保险业科学支撑平台。

(五)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

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鼓励新闻媒体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及互联网等开办专门的保险频道或节目栏目,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加强大中小学、职业院校学生风险管理与保险意识教育。鼓励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高等院校及保险企业整合宣传力量,推进保险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机关、进企业。厚植保险行业监管价值理念和保险行业价值理念,推进保险系统文化工程建设,构建保险文化建设长效机制和交互平台,促进保险文化传播和落地,树立行业正面形象。

第九章 人才为本,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

全面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坚持以人为本,提升人才素质,优化人才结构,建立适应行业发展的管理人才、技术人才、营销人才和监管人才队伍,夯实保险业科学发展的人才基础。

(一)建立科学选人用人机制

加大对产品研发、核保核赔、资产管理、风险管理、国际业务、精算、财务、法律、互联网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造就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富有改革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加大保险监管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创新完善监管专业人才教育培训体系,提升监管技术支持水平。实施开放的人才政策,努力扩大引入海外人才、跨界人才,打造高层次人才向保险业聚集的整体态势。优化行业人才结构,改革人才选拔使用方式,建立市场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加强保险人才流动的政策引导,畅通人才流动渠道。鼓励企业实施高管人员市场化选聘任用与管理,实行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突出专业人才的价值创造。坚持党管人才,建立组织选拔、市场配置和依法管理的国有保险公司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二)健全教育培训体系

增加教育培训投入,建立健全监管干部人才、保险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教育培训体系。认真抓好监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益。构建行业高管培训一体化格局,统筹行业培训资源,强化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引领行业培训工作规范开展。倡导企业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人才培养体系,加快国际化、综合型人才培养。鼓励保险企业与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立长效合作机制,探索建立微培训、云培训等新型培训平台,营造开放式的教育培训环境。健全适应人才成长需要的资格认证体系,加强统一管理,完善职业资格考试及认证管理制度,积极探索职业资格国际、地区间互认。

(三)建立人才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符合国情和行业实际的激励体系,坚持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注重增强优秀人才的成就感和荣誉感,健全从业人员收入正常合理的增长机制。在符合国家政策、条件成熟时,允许企业探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高级管理人员事业合伙人、内部创业、跟投等多种市场化的体制机制创新。以合规为导向,完善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绩效管理、奖惩问责制度,加强对经营管理者履职情况的考核约束。深入推进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强化作风建设。

第十章 科学统筹,保证《纲要》顺利实施

《纲要》集中凝聚了行业的智慧与共识,广泛吸纳了社会意见及建议,明确了“十三五”时期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我们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扎扎实实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保险业各级党委必须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为《纲要》顺利实施提供坚强保证。要着力提升领导班子执政能力和干部工作水平,完善党领导保险工作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提升领导保险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强化基层党组织整体功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各级党委必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中国保监会做好《纲要》实施工作的统一部署,根据国家宏观经济金融形势,适时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和力度,确保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完善《纲要》实施评估机制,强化实施年度评价制度,加大实施情况监测和评估力度,把监测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工作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中国保监会各派出机构要在中国保监会统一领导下,把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保险市场特点,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建设。要加强《纲要》实施在本地区的动态监测,及时发现重大问题、重大风险报告中国保监会和相关部门。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桥梁和纽带作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推动各会员单位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纲要》。北京保险研究院等学术团体要做好《纲要》解读工作,推动全行业提高认识,更新理念。

各保险法人机构按照《纲要》确定的战略目标和主要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将本单位发展战略规划与《纲要》密切衔接,形成规划合力。

培育和营造积极向上的《纲要》实施舆论氛围。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纲要》,及时报道《纲要》实施新机制新做法,充分反映实施新进展新成效。加大《纲要》实施国际传播力度,积极介绍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新举措,广泛赢得国际社会的理解和认同。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也是加快建设现代保险强国的关键时期。《纲要》对我国保险业未来五年的发展进行了全面规划,是保险业发展的行动纲领。我们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开拓创新、驱动发展,为实现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目标而努力奋斗!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发[201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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