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已许可设立“澳门保险有限公司”,其中之股东包括“新冠保险公司”及“太古保险公司”; 监於“太古”及“新冠”之保单已失效,而昔日按终止之合同受保之实体如今大致由“澳门保险有限公司”之保单承保,故“太古”及“新冠”拟终止其在本地保险市场上之直接参与; 经听取澳门发行机构意见後; 澳门总督行使经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宪法性法律颁布之《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赋予之权能,下令: 独一条 废止分别许可“新冠保险公司”及“太古保险公司”在澳门从事保险业务之十一月二十七日之第187/82/M号训令及第190/82/M号训令。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於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总督 高斯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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