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护志工志愿服务奖励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志愿服务法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犯罪被害人保护志工 (以下简称保护志工) 系指个人及团体从事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所定业务,个人持有志愿服务法第十二条规定之志愿服务证及服务纪录册者;团体持有运用单位发给之聘书者。 第 3 条 保护志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得填具申请 (推荐) 奖励事迹表 (如附表) ,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于每年七月底前送志愿服务运用单位,志愿服务运用单位于八月底前造册陈报法务部办理。 第 4 条 本办法之奖励等次如下: 一、服务时数五百小时以上,且绩效优良者,或辅导个案,或推展犯罪被害人保护业务,具有优良事迹者,颁授志愿服务绩优铜牌奖及得奖证 书。 二、服务时数一千小时以上,且绩效优良者,或辅导个案,或推展犯罪被害人保护业务,具有优良事迹者,颁授志愿服务绩优银牌奖及得奖证 书。 三、服务时数一千五百小时以上,且绩效优良者,或辅导个案,或推展犯罪被害人保护业务,具有优良事迹者,颁授志愿服务绩优金牌奖及得 奖证书。 第 5 条 前条同等次奖牌及得奖证书之颁授,每人以一次为限。 第 6 条 法务部应于每年犯罪被害人保护周,公开表扬符合前二条规定之保护志工。但因特殊情形,得于适当之时间公开表扬。 第 7 条 非保护志工之个人或团体,协助办理犯罪被害人保护业务,着有特殊事迹者,亦得以适当方式公开表扬。 第 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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