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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第27/2001号行政法规(修改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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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第27/2001号行政法规(修改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法律制度)。


  
  鉴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公布之第27/2001号行政法规的葡文文本有不正确之处,现根据第3/1999号法律第九条规定更正如下:
  
  第27/2001号行政法规第二条对六月五日第38/89/M号法令增加的第十五条-A第五款,原文为:
  
  “..., definir as matérias sobre que devem incidir as provas e os termos, a data de início e a periodicidade em que as mesmas devem serrealizadas, ...”
  
  应改为:
  
  “..., definir as matérias e os termos em que devem incidir as provas, a data de início e a periodicidade de realiza??o destas,...”。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行政长官 何厚铧
更正,第27/2001号行政法规(修改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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