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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公安部、司法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全国妇联等九个部门关于宣传贯彻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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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司法、文化、广播电视厅(局),教委、高教局、教育厅(局),保险公司,工会,团委,妇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发布,从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这个《条例》是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的一项重要法规,是人们交通行为的规范。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维护城乡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通过宣传,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道路交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联系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工农业之间的重要渠道,也是人民群众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条件。搞好道路交通安全是关系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大事。近年来,随着车辆、交通流量的增长,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堵塞愈来愈严重。一九八七年,我国因交通事故死亡五万三千多人,致伤致残十八万七千多人,至于因车祸和交通阻塞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则难以计算。车祸伤亡是在和平环境中威胁人民生命安全的最严重的灾害,已成为各界关注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造成这种状况,除道路标准低、数量少、人车混行等客观原因外,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行车走路的旧观念和现代化的交通意识很不协调,缺乏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习惯。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道路交通问题,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必须在加快道路建设和加强交通管理的同时,完善交通法规,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增强全民的交通法制观念,自觉地维护交通秩序。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宣传贯彻《条例》,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作为安全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密切配合,切实抓好。

  二、宣传《条例》要有一定声势,更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今年七月在全国集中一段时间掀起宣传、学习《条例》的热潮,动员全社会力量,通过各种宣传渠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各地要在政府领导下,由公安、司法、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教育、保险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组织参加,制度宣传计划,统一部署。坚持公开宣传和内部教育相结合。宣传《条例》和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内容相结合。要根据职工、农民、干部、学生、妇女、老人、儿童等不同特点,分别驾车、骑车、停车、走路、占道等情况,选择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有针对性地编写一批有感染力的材料,深入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宣传工具,组织文章、评论,有计划地进行报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报纸上开辟专栏,在电台、电视台举办专题节目,拍一些电视短剧,形象生动地宣传《条例》的各项规定。要注意发挥文化馆(站)、俱乐部、影剧院以及乡镇文化中心等宣传阵地的作用。中、小学要分别结合法制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课程,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条例》列为职工学法的内容之一,根据系统、行业特点,重点抓好对驾驶员和骑车人的教育。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主动提供交通宣传素材和事故案例,为乡、镇政府开展对广大农民的宣传当好参谋。总之,要通过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遵章守法观念,为《条例》的贯彻实施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三、交通安全宣传要坚持经常化。交通安全宣传不能一劳永逸,这是由交通安全工作的特点和人们的交通习惯所决定的。过去,各地宣传、新闻、保险等单位在交通安全宣传上做了大量工作,效果很好。今后,更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经常性的宣传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经常利用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等形式,沟通工作情况,提供宣传材料,对重大交通事故现场以及责任事故的追查处理等,应当邀请宣传、新闻部门派人参加,以便及时报道,总结教训,呼吁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解决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变坏事为好事。

  四、宣传《条例》要与加强安全管理、严格各项规章制度相结合,要与加强对各类人员遵章守纪教育相结合。各地方、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实际出发,制定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把各项安全责任制落实到基层和每个人,努力减少交通事故,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公安部、司法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全国妇联等九个部门关于宣传贯彻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共青团中央、公安部、司法部、文化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
(88)公发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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