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公务人员保险医疗争议审议办法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公务人员保险医疗争议审议办法


  
  第 1 条
  
  公务人员保险医疗办法第四十条所称因医疗业务发生之一切争议,依本办法审议之。
  
  第 2 条
  
  承保机关、医疗机构、要保机关或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医疗业务所生争议事项,应以书面申叙理由,并附有关证据,报请主管机关 (铨叙部) 解释,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得送由公务人员保险监理委员会提交医疗顾问会议审议。
  
  第 3 条
  
  审议案件到达时,应先通知争议对方于十日内以书面提出申辩理由,并附有关证据。争议对方接受通知未提书面申辩或证据者,毋庸通知补正。
  
  第 4 条
  
  审议案件超过两件以上,经整理后,即召开医疗顾问会议审议,必要时,得随时召开之。
  
  第 5 条
  
  审议案件须有医疗顾问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并应经出席顾问二分之一以上之决议。
  
  第 6 条
  
  审议案件经争议双方申述理由或提证据,如于会议中认为不足或错误时,得通知于十日内补正,再予审议。受通知之一方未补正者,毋庸再通知补正。
  
  第 7 条
  
  审议案件时,认有必要,得通知争议双方列席医疗顾问会议备询,询问完毕后,应即退席。
  
  第 8 条
  
  审议案件,主管机关应派员列席,必要时,得通知承保机关或有关医疗机构列席。
  
  第 9 条
  
  审议案件于会议中,认有必要时,得派员实地调查并调阅有关档卷。
  
  第 10 条
  
  审议案件经会议所为审议结果之决议,应由召集人作成报告,送由公务人员保险监理委员会转送主管机关。
  
  第 11 条
  
  审议案件之处理及议事工作等,应由公务人员保险监理委员会指派专人办理之。
  
  第 12 条
  
  本办法经主管机关核定后施行。
公务人员保险医疗争议审议办法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公务人员保险专案认定要保机关被保险人退保转保办法   下一条: 公务人员保险医疗办法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296.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