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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委托代理点代理出单的请示》(天保(1999)字第1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委托保险兼业代理人对以下业务代理出单: (一)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二)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三)机动车辆保险中的提车暂保单。 二、你公司只能委托经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人述业务。 三、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出单权的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 四、对定额保险撕票业务的代理出单问题暂不予以考虑。 此复 关于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出单业务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