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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禁止强制收取保险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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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禁止强制收取保险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四川、长沙、沈阳、大连、湘潭、珠海、厦门、丹东、本溪人寿保险公司:
  
  近几年,我国保险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对于减少各种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影响,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一些保险公司与有关部门联合,在出售机票的车、船票等业务和办理自行车牌照、煤气证、结婚证、驾驶执照时,以及在收取居民水、电、煤气费时,强制搭售保险,群众反映强烈。为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群众利益,必须坚决制止各种强制收取保险费(法定保险除外)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合同行为,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投保。
  
  二、各保险公司在委托有关业务单位代办保险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手续费标准。各代办保险的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保险公司超标准索要代办手续费。
  
  三、铁路、交通部门已规定在票价外不再收取保险费。今后其它部门在办理正常业务中,要与办理保险的窗口分开。不得把购买保险作为正常业务工作的必备条件,不得在各种票证中加入保险费。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管。发现有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保险费以及擅自变动代办手续费标准的,按乱收费依法处理。对于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保险费的作法,凡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的,可以从轻处理;在本通知发布后继续收取的,要从重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禁止强制收取保险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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