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保监发〔2013〕46号

发布日期:2013-6-4

执行日期:2013-6-4

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合同对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的约定,更好地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责任涉及伤残给付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伤残程度的定义及对应保险金给付比例。保险公司应科学划分伤残程度,公平设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二、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伤残程度评定标准为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标准,或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的,条款内容应包含该标准的全称、发布机构、发文号及标准编号。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对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研究工作,研究制定伤残程度评定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标准,供保险公司使用。行业协会应请相关专业组织或专业鉴定机构对行业标准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向社会公示。行业协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科学调整机制。

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伤残程度评定标准为行业标准的,条款内容应包含该评定标准全文,并注明“行业标准”字样。

四、保险公司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定价回顾报告。定价回顾报告要求参照《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95号)第七、八、九条执行。

五、需要调整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的保险条款,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新备案和条款更换工作。对于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做好客户服务工作,确保产品调整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保监发〔1999〕237号)同时废止。

2013年6月4日

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发[2013]46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367.1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