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补充申报“新增加设备损失险”的请示》(阳光财险〔2007〕55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及其费率,条款编号为:A14G02F01070429。未尽事宜适用于保监产险〔2007〕278号文件批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和费率方案。
二、你公司应将保险条款、费率的内容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及其费率
本附加险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第四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在扣除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赔偿新增设备损失部分后,计算赔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新增加设备的新设备购置价确定。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执行车辆损失保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第四条 其它事项
(一)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除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的,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
(二)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费率为:保险金额×车损险标准保费/车损险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