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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保证标准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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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保证标准政策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保证标准政策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1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不断完善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停止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5〕113号)第七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凡参加养老保险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达不到最低标准的,可按最低标准予以发放”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26号)第十六条“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基本养老金总额达不到最低保证标准的,按最低保证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标准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的规定。

  

  请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我区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保证标准政策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宁政办发[2012]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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