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规定,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 二、各级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取消和变更。 三、各州(地、市)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可适当增加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品目和降低政府采购标准及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附加限额标准。需要调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区县,须报请各州(地、市)政府批准。各州(地、市)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及区县调整后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要以书面形式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统一公布。 四、经批复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按规定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或自行组织实施,具体按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对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五、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品目(如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一体机、小型服务器、复印机、传真机、摄像机、数码相机等),具体采购可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单位自筹等其他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无论采取何种采购方式,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资金支付按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支付本级采购项目的资金。 七、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预算、采购、核算等制度,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 附件:青海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青海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通用设备 (1)一般电器设备:摄影、摄像器材、电视机、录像机、通讯器材、吸尘器、碎纸机、空气调节设备、其他电器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UPS电源 (3)办公家具: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床上用品等 (4)机动车辆: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大客车、摩托车、专用等其他车辆 2、专业设备 (1)电梯及配套设备 (2)锅炉及配套设备 (3)网络设备、专业软件 (4)医疗设备及器械、器材、计划生育设备、兽医用品等设备 (5)安保、交通监控设备 (6)消防、警用器材及设备 (7)环保设备、器材及道路清扫设备 (8)教学、科研实验设备及器材 (9)广播、电视专用设备 (10)文艺、舞台灯光、音响设备及器械 (11)体育设备 (12)图书及教材 (13)救灾、抗灾、防汛、储备等物资和设备 (14)通讯设备 (15)太阳灶、藏毯机梁 (16)水利、气象研究专用设备 (17)无线电防震、防雷、地质勘察专用设备 3、公务制装 4、消耗用品:纸张、硒鼓 5、农牧用疫苗、农药及农机器具等 6、药品 7、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 (二)工程类 1、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 2、房屋修缮、装修、装饰 3、绿化、环保、体育健身工程 4、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5、网围栏工程 6、电网电力工程 (三)服务类 1、书籍、宣传、文献资料、票据等其他印刷 2、车辆保险 3、信息系统开发设计 4、定点会议、住宿 5、工程监理 6、其他服务 (四)其他临时确定的集中采购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含部门集中采购) 货物类:年度单项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批量在1.5万元以上的货物。 工程类:年度新建、扩建、修缮、装修、拆除等单项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以上的工程。 服务类:年度单项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批量在1.5万元以上的服务。 (二)分散采购及限额标准 货物: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且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单项预算金额不足1万元的各类货物。 工程:预算金额不足20万元的各类工程项目。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凡达到公开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特殊情况除外),必须实施公开招标采购。具体数额标准:10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类; 50(含50万元)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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