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现印发施行。
此次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紧急救助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系重新修订,原标准相应废止;原《关于印发养老护理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04号)文件颁布的“三废处理工”更名为“化工三废处理工”。
附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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