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舒缓疗护(临终关怀)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沪卫基层〔2012〕012号)
区县卫生局:
为配合《2012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沪府办发〔2012〕6号)的实施,进一步落实《关于做好2012年市政府实事舒缓疗护(临终关怀)项目的通知》(沪卫基层〔2012〕10号)文件精神,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21号)文件规定,制定了《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终关怀科设置标准》,并经市卫生局2012年第九次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附件: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终关怀科设置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终关怀科是为肿瘤晚期等临终患者及家属提供居家或住院舒缓疗护基本服务的临床科室。
一、设置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舒缓疗护服务的,应当到本区县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临终关怀科原则上配置门诊诊室和相对独立的病区。
如设置病区,一般设置10张临终关怀住院床位。服务量大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床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服务能力和相关要求,在本社区范围内开展居家临终关怀服务。
为体现人文关怀,临终关怀科标识标牌名称为舒缓疗护。
二、建设标准:
(一)临终关怀门诊
门诊诊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布局合理、能满足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1、基本设备:办公桌、办公椅、病人椅、空调、档案柜、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电视机等多媒体设备等。
2、诊疗设备:诊查床、听诊器、血压计、压舌板、体温计、读片灯、体重身高测量仪、脉枕、治疗推车。
3、出诊设备:电子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压舌板、血糖仪、叩诊锤、手电筒、氧气袋、皮尺、小剪刀、针灸用具、便携式心电图仪、纸和笔、对症治疗的基本药物(不包括麻醉类药品)等,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有条件的可配置远程诊疗等设备。
(二)临终关怀病区
1、分区及床位面积配置
临终关怀病区包括病房、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谈心室(评估室)、家属陪伴室、关怀室、医务人员办公室、配膳室、沐浴室和日常活动场所等三大功能区(即服务区、管理区、生活辅助区)11室。其中家属陪伴室可与临终关怀室合用。医护办公室由临终关怀科医生、护士和医务社工等共用,便于相互沟通交流。
病室床位建筑面积和室均使用面积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临终关怀病房建筑面积指标
病室规模(床) | 1张床 | 2张床 | 3张床 | 4张床及以上 | 床位建筑面积指标(㎡/床) | 50 | 45 | 45 | 45 | 室均使用面积(㎡/室) | 15 | 20 | 20 | 25 |
2、各室用房在总使用面积中所占比例可参考表2。
表2 临终关怀病区各类用房面积及占总使用面积比例(㎡/%)
分类
| *病房
| 护士站
| *医护室
| 治疗室
| 处置室
| *谈心室(评估室)
| 家属陪伴室
| 配膳室
| 日常活动场所(音乐室)
| 沐浴室
| *关怀室
| 合计
| 使用面积
| 80
| 30
| 15
| 10
| 10
| 15
| 20
| 20
| 50
| 25
| 20
| 305
| 构成比(%)
| 26.23
| 9.84
| 4.92
| 3.28
| 3.28
| 4.92
| 6.56
| 6.56
| 16.39
| 11.29
| 6.56
| 100
| 说明
| 床均5㎡
3-4间病室
| 1间
| 1间
| 1间
| 1间
| 1间
| 1间
| 1间
| 按每床5㎡计算
| 1间
| 1间
| 14间
|
注:打“*”为临终关怀病区专用,其余可以共用。
3、临终关怀病区的各功能区域用房占总建筑面积所占有的比例可参考表3。
表3 临终关怀病区的各功能区域用房占总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的比例(%)
功能区 | 比例(%) | 保障系统 | 32.27 | 管理系统 | 14.52 | 辅助系统 | 53.21 |
4、承担教学和实习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终关怀病区,其教学用房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临终关怀病区教学和实习用房指标(㎡)
注:1、学生的数量按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2、可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会议室等现有资源。
三、人员配备:
(一)临终关怀科至少配备2名获得市级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或中医类别专职执业医师和4名注册护士。其中包括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二)临终关怀病区设护士长1名。每增加4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三)每4-6张床至少配备1名护理员。
(四)每20位居家舒缓疗护患者至少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五)建议配备医务社工和社会志愿者。
(六)应当配备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药师、技师、临床营养师等医技人员。其他人员按需要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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