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违法案件奖励标准的通知
各分局、稽查局、涉外税收管理局: 市局转发省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武地税发〔2000〕310号文)下发以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奖励标准的设置不够合理,不同办法计算有较大差异等问题,举报人对此反映意见较多。为了确保举报奖励政策的贯彻执行和规范我市地税系统举报奖励工作,现就有关具体标准明确如下: 一、根据总局、省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举报人的奖金根据其贡献大小发放,具体奖励标准为: 1、对每一案件查补入库税款在10万元(含)以下或者罚款在6万元(含)以下的,可按查补入库税款的3%或者罚款的5%; 2、对每一案件查补入库税款在10万元以上或罚款在6万元以上的则分档计算:查补入库税款1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3%、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发按1%;罚款6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5%、超过6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 3、每一案件补税、罚款不得相加计奖,当按查补入库税款或罚款计算出的奖金不一致时,对举报人的奖励一律从高发放。 二、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10万元。对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批准,奖金限额可适当提高。 三、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市局此前有关文件中涉及举报奖励标准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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