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云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6号)


《云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2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纪恒
2013年8月31日

云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保证计量数据真实准确,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用能和排污计量活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用能和排污计量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先进的用能和排污计量检测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机关事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

第六条 用能和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配备用能和排污计量器具。

禁止使用下列用能、排污计量器具:

(一)未经检定(校准)或者超过检定(校准)有效期的;

(二)性能不符合计量标准要求的;

(三)伪造或者破坏检定证书、标记、封缄、防作弊装置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用能和排污单位购买指定的计量器具和技术服务。

第七条 用能和排污单位应当对使用的计量器具定期进行检定(校准),保证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

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应当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强制检定。

非强制检定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依法自行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校准)。

第八条 重点用能和重点排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安装经检定(校准)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并在安装前将计量器具的配备与安装方案报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用能和排污单位应当明确计量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建立健全用能和排污计量管理制度,维护计量器具正常运行。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能源计量审查。

第十条 用能和排污单位不得虚报、瞒报,不得隐匿、伪造、篡改、销毁计量数据资料。

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和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计量工作,其计量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量专业知识和相应能力,接受计量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将用能计量数据接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线监测平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将排污计量数据接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线监控平台,实现用能、排污计量数据在线采集。

能源供应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能源计量数据采集与传输标准,定期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线监测平台传输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数据。

第十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统计等主管部门建设用能、排污计量数据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用能、排污计量数据的计量服务单位,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

计量服务单位从事用能、排污计量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计量专业知识,定期接受计量专业知识培训。

计量服务单位提供的用能、排污计量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用能和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计量服务单位对大宗能源的贸易交接、能源消耗状况、污染物排放状况实行第三方公正计量。

第十六条 开展节能减排补助、奖励等工作使用的用能量、排污量计量数据,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计量服务单位确认的数据。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下列用能和排污计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计量管理体系、制度;

(二)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检定(校准);

(三)用能量的采集、传输、汇总;

(四)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五)用能设备的能源效率标识;

(六)计量工作人员的配备、培训。

第十八条 用能和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瞒报计量数据或者隐匿、伪造、篡改、销毁计量数据资料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第十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或者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专人负责计量工作或者未将用能计量数据接入在线监测平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第二十条 计量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计量认证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用能、排污计量数据或者提供的用能、排污计量数据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用能和排污单位、计量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重点用能和重点排污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公布。

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的本级重点用能和重点排污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服务单位是指为从事能源监测、环境监测、能源公正计量、能源效率检测、能源审计、节能量审核、节能评估、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等提供能源、排污计量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云南省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条: 云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339.8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