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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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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2012)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皖国土资〔2012〕166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我省新征地补偿标准已经省政府公布,自今年5月15日起实施。为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

  

  调整征地补偿标准,解决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等问题,对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推进征地制度改革,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公布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规定。要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全面、准确地宣传制订和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的依据、原则、水平和有关内容,争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考虑、周密安排,会同财政、劳动保障、农业、民政等部门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新标准的实施工作。

  

  二、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

  

  凡在2012年5月15日以后批准的征地,一律按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公告、补偿。2012年5月15日以前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在批准后新标准实施前,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市、县人民政府已按原批准的标准补偿的,仍执行原批准标准;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自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征地补偿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三、及时制订并公布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

  

  设区的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针对不同农作物,以及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成新程度等拟订市、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经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按规定听证后于今年10月底前报我厅审查,经审查通过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我厅备案后执行。设区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县(市、区)制订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要在县(市、区)论证、听证后,汇总、平衡各县(市、区)制订的补偿标准,按规定报经审查、批准、备案后执行。

  

  四、准确把握新标准实施中的有关具体问题

  

  (一)关于行政区划调整后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

  

  新征地补偿标准在制订或公布实施期间,因行政区划调整,乡(镇、街道)、村(社区)撤销、合并、更名等原因,公布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名称与《通知》公布名称不一致的,征地时按《通知》公布名称对应的原行政区划范围确定的区域(区片)标准补偿,并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执行中予以解释说明;但属于跨县级调整乡级以下行政区划,《通知》公布的补偿标准低于调整后所在县(市、区)最低补偿标准的,按《通知》公布的调整后所在县(市、区)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二)关于“特殊地类”的把握

  

  《通知》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其中的“特殊地类”是指征地前种植(或养殖)经济价值较高农作物(水产品)的土地,如大棚蔬菜地、花卉种植地、精养鱼塘等。

  

  (三)关于国有农场周边多个区域(区片)的认定

  

  《通知》规定“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其中的“多个区域(区片)”是指与该农(林、牧、渔)场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相接壤的周边有2个以上《通知》公布的区域(区片)。

  

  各地贯彻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2012)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皖国土资[2012]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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