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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有关规定,对司法系统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查,现就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如下: 一、公证费按《公证费收费规定》(附件一)和《公证费收费标准表》(附件二)执行。 二、律师服务费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三)和《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附件四)执行。 三、律师工作执照费,每册一元。 四、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并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五、司法系统收费项目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增设收费项目,也不得提高收费。 六、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收费的规定一律废止。 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