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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部(83)化设字第798号文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150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对大连化学工业公司停建的氨碱扩改建工程的库存化工设备的鉴定问题,同意你进行鉴定的意见。如局部不合格而可以修复者,修复部位按JB741 附:化学工业部关于请示库存化工设备按原制造标准鉴定、使用的函 我部大连化学工业公司,于一九七九年停建和氨碱扩改建工程的库存化工设备,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150号《关于报废、降价处理库存物资和防止新积压的规定》的精神,都应作技术鉴定,但由于产品均属八○年前制造出厂,因此,产品鉴定依据的技术标准,与《受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有所不符。我们意见,鉴于历史原因,可按原制完全符合七三标准的进行保养待用。这样可以避免大量设备的报废,减少国家损失。 妥否,请函复。 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库存化工设备按原制造标准鉴定、使用给化工部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