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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和《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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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和《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关于印发《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和《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新广出发[2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各省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范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促进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推进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我局制定了《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和《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版权局

2015年1月26日   







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

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是指各级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统一的评查内容和标准,对本区域内行政执法部门或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是指各级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和材料。

  第四条 各级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案卷评查制度,负责本区域内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各级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承办案卷评查工作。

  第五条 全国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

  省级以下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六条 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评查案卷应当兼顾案件种类,每个执法部门参与评查的案卷数量不少于5卷,办案数量少于5件的全部参与评查。评查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处罚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二)当事人是否适格、明确;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四)适用法律是否准确、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文书使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记录内容是否清楚,格式是否规范;

  (七)文书送达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

  (八)行政处罚决定和执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

  (九)文书和材料的立卷归档是否规范。

  第八条 组织案卷评查的部门应成立评查小组,每个小组人员不得少于3名。评查人员应当熟悉新闻出版广电(版权)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具有法制监督工作经验或行政执法工作经验。必要时可以邀请政府法制部门人员或相关专家指导并参与评查。

  第九条 案卷评查实行一案一查一评,评查小组应当按照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规定的项目和内容,认真审查,逐项评分,填写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表,并详细说明每份案卷的扣分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案卷评查小组开展评查工作,可以向案件承办人、审核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应向评查小组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评查部门应及时将评查结果通知被评查部门,听取被评查部门的反馈意见。被评查部门如有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评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认同评查结果。

  评查部门应当在收到被评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评,并将复评意见反馈被评查部门。

  第十二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评查部门应根据评查结果向被评查部门提出整改意见,被评查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评查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四条 评查部门将评查结果以适当的形式予以通报或公布。

  评查部门可以对优秀案卷的制作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做好经验推广工作。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应当作为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省级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开展新闻出版广电(版权)类案卷评查可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http://www.gapp.gov.cn/upload/files/2015/2/1110472358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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