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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调整核工业企业放射性、有毒有害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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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建立核工业企业放射性、有毒有害艰苦岗位津贴的函》(核总劳发(1993)45号)收悉。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提高核工业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增资指标
  你公司所属企业艰苦岗位职工人数共8.4万人,按人均日津贴标准提高1.2元计算,每月核增资指标257.04万元。

  二、资金来源
  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办法的企业,可自批准年份起,核入当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列入成本的增资额,均不调整企业盈亏指标和承包上缴基数。

  三、关于实施中的具体意见
  核增的增资总额,由你公司统筹安排。对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应该把提高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与改革企业工资制度结合起来,既可用于提高岗位津贴标准,也可用于适当提高岗位工资标准。未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可以把调整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同搞活搞好企业内部分配结合起来,由企业自主安排。

  四、提高后的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可以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也可根据工资改革情况自行安排。

  五、在提高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同时,要积极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采取措施切实保证工人的身体健康,不能因提高津贴标准而忽视此项工作。
  你公司可以根据上述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方案及实施中有何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告劳动部、财政部。

劳动部、财政部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调整核工业企业放射性、有毒有害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复函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部发(1993)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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