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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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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黑龙江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委老干部局,省(中)直各单位老干部处:
  近日,中组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08]6号),经与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请示沟通同意,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精神,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六日
附件2: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人事部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为解决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使这部分老同志充分感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对他们的关怀和照顾,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二、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企业单位,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三、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四、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体干部的护理费标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掌握条件,健全报批手续和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扩大发放范围。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起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农业委员会
黑农委函[200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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