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七六至五○○间│五座│十二人│ ├────────┼───────────────┼────┤ │五○一至六二五间│六座│十二人│ ├────────┼───────────────┼────┤ │六二六至七五○间│七座│十二人│ ├────────┼───────────────┼────┤ │七五一至九○○间│八座│十二人│ ├────────┼───────────────┼────┤ │九○一间以上│每增二○○间增设一座,不足二○│十二人│ ││○间以二○○间计算││ └────────┴───────────────┴────┘ 国际观光旅馆应设工作专用升降机,客房二百间以下者至少一座,二百零一间以上者,每增加二百间加一座,不足二百间者以二百间计算。前项工作专用升降机载重量每座不得少于四百五十公斤。如采用较小或较大容量者,其座数可照比例增减之。 第 16 条 一般观光旅馆应附设餐厅、咖啡厅、会议场所、贵重物品保管专柜、卫星节目收视设备,并得酌设下列附属设备:一商店。二游泳池。三宴会厅。四夜总会。五三温暖。六健身房。七洗衣间。八美容室。九理发室。一○射箭场。一一各式球场。一二室内游乐设施。一三邮电服务设施。一四旅行服务设施。一五高尔夫球练习场。一六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与观光旅馆有关之附属设备。前项供餐饮场所之净面积不得小于客房数乘一点五平方公尺。 第 17 条 一般观光旅馆房间数、客房及浴厕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有单人房、双人房及套房,在直辖市及省辖市至少五十间,其他地区至少三十间。 二各式客房每间之净面积 (不包括浴厕) ,应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不得小于下列标准: (一) 单人房十平方公尺。(二) 双人房十五平方公尺。(三) 套房二十五平方公尺。三每间客房应有向户外开设之窗户,并设专用浴厕,其净面积不得小于三平方公尺。 第 18 条 一般观光旅馆厨房之净面积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供餐饮场所净面积│厨房 (包括备餐室) 净面积│ ├──────────┼───────────────────┤ │一五○○平方公尺以下│至少为供餐饮场所净面积之三○%│ ├──────────┼───────────────────┤ │一五○一至二○○○平│至少为供餐饮场所净面积之二五%加七五平│ │方公尺│方公尺│ ├──────────┼───────────────────┤ │二○○一平方公尺以上│至少为供餐饮场所净面积之二○%加一七五│ ││平方公尺│ └──────────┴───────────────────┘ 未满一平方公尺者,以一平方公尺计算。 第 19 条 一般观光旅馆自营业楼层之最下层算起四层以上之建筑物,应设置客用升降机至客房楼层,其数量不得少于下列规定:┌────────┬────────────────┬────┐ │客房间数│客用升降机座数│每座容量│ ├────────┼────────────────┼────┤ │八○间以下│二座│八人│ ├────────┼────────────────┼────┤ │八一至一五○间│二座│十人│ ├────────┼────────────────┼────┤ │一五一至二五○间│三座│十人│ ├────────┼────────────────┼────┤ │二五一至三七五间│四座│十人│ ├────────┼────────────────┼────┤ │三七六至五○○间│五座│十人│ ├────────┼────────────────┼────┤ │五○一至六二五间│六座│十人│ ├────────┼────────────────┼────┤ │六二六间以上│每增二○○间增设一座,不足二○○│十人│ ││间以二○○间计算││ └────────┴────────────────┴────┘ 一般观光旅馆客房八十间以上者应设工作专用升降机,其载重量不得少于四百五十公斤。 第 20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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