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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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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的通知


  
  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决定自发布命令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废除非法定计量单位,全面推行法定计量单位。要求在1990年底以前全国各行业都要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为此,现将气象部门贯彻执行的具体实施步骤和要求通知如下:
  
  1.从1985年1月1日起,凡通过广播、电视和报纸发布的气象预报、天气形势等,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2.从1987年1月1日起,各种气表、气簿、天气图等,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已印好的表簿等仍可使用,但新印制表簿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3.从1987年1月1日起,出版的气候资料均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4.教育部门“七五”期间要在所有新编教材中普遍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必要时可对非法定计量单位予以介绍。
  
  5.从1986年1月1日起,出版的书籍、刊物均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所有再版的出版物重新排版时,都应按法定计量单位进行修订。翻译的书刊原文使用非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可以照译,但应以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注明其换算关系。
  
  6.从1987年1月1日起,不准购入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国产仪器和装备。从1985年起,限制或不准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气象仪器和装备。使用中的停业装备,凡是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从1986年1月1日起,应将该仪器设备的测量结果换算为法定计量单位。
  
  7.从1986年1月1日起,凡新制订、修订的各种观测规范、仪器技术标准和仪器检定规程,新撰写的研究报告、学术论文,以及技术情报资料等,均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以上规定希各级气象部门认真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可径与我局气科院气象仪器计量检定研究所联系。
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
国气办字[198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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