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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发[2005]59号
发布日期:2005-4-5
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00五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