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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深圳、汕头、佛山、惠州、东莞、肇庆、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外运公司《关于广东外运公司申请所属单位提取2004年度管理费的报告》((2004)粤运财字第183/3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广东外运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217.87万元。该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广东外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广东外运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企 业 名 称 金 额 1 广东省外运进出口贸易公司 60 2 中国外运广州公司龙湖仓库 11.34 3 广州市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8.32 4 中国外运集团深圳公司 56.70 5 中国外运广东黄埔公司 5.2 6 中国外运广州公司 1.32 7 中国外运广东佛山公司 3.12 8 中国外运广东肇庆公司 2.46 9 中国外运广东惠州公司 4.41 10 中国外运广东东莞公司 1.71 11 中国外运广东湛江公司 5.28 12 中国外运广东汕头公司 4.02 13 中国外运广东湛江储运公司 3.99 合 计 217.8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外运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5]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