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广东省民营经济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
(粤经贸中小局〔2008〕15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根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省经贸委、省人事厅联合印发的《广东省民营经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粤经贸中小局〔2008〕47号)规定,我们制定了《2008年度广东省民营经济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届时,省经贸委、省人事厅将依照此评分标准进行考核。
联系人:省中小企业局改革发展处 赵伟清
联系电话:020-83135885;传真:020-83133308
附件:粤经贸中小局〔2008〕150号附件(1-3)
二oo八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1:
2008年度广东省民营经济
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根据《广东省民营经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制定评分标准如下:
一、民营经济工作情况(60分)
(一)民营经济组织领导工作(15分)
1. 明确民营经济行政管理部门(9分)
(1)管理部门明确,职能清晰,计3分。
(2)有专门人员从事民营经济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计3分。
(3)设立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计3分。
2.把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3分)
3.每年召开一次及以上全市民营经济工作会议或民营经济联席会议(3分)
(二)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及落实情况(25分)
1.出台扶持政策并督查落实(9分)
(1)出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并根据本地实际有创新和发展,计5分。
(2)以市政府或联席会议名义对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计4分。
2.主要扶持措施(16分)
(1)根据发展需要,依法合理安排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用地,计4分。
(2)市财政安排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及服务平台建设,计4分。
(3)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建立“一站式管理”、“一个窗口服务”的行政审批服务平台,计4分。
(4)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开展市民营企业评选和表彰活动,并鼓励扶持其做强做大,计4分。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简称服务体系)和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简称担保体系)建设情况(20分)
1.服务体系建设(10分)
(1)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出台扶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并根据本地实际有创新和发展,计3分。
(2)设立或指定市级综合服务机构,并规范良好运作,计2分。
(3)建立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人才培训、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等专业服务机构并规范良好运作,计2分。
(4)被评为省级技术支持、融资担保、培训、信息化等示范单位的,每个单位计0.3分。此项3分封顶。
2.信用担保体系建设(10分)
(1)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出台扶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并根据本地实际有创新和发展,计3分。
(2)国家、省对信用担保机构财政补偿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得到落实,计3分。
(3)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并取得成效,计2分。
(4)工商、房产、土地、股权、车辆、船舶等登记部门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计2分。
二、民营经济发展指标情况(40分)
(一)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增长率。(13分)
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年增长10%以内的,得5分;增长10%~15%的,得10分;增长15%以上的,得13分。
(二)民营经济上缴税收增长率。(13分)
民营经济上缴税收年增长10%以内的,得5分;增长10%~15%的,得10分;增长15%以上的,得13分。
(三)民营经济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6分)
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年增长10%以内的,得3分;增长10%以上的,得6分。
(四)单位gdp能耗下降率。(8分)
单位gdp能耗下降率达到省政府下达指标的年度平均值的,得8分;单位gdp能耗下降率达不到省政府下达指标的年度平均值的,不得分。
以上(一)~(三)指标零增长或负增长的,不得分。有关经济指标按《广东省民营经济统计试行办法》(粤统字〔2007〕1号)和《关于调整民营经济统计范围的通知》(粤统字〔2007〕21号)的要求进行统计。第四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3251号)和省政府《印发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07〕66号)的精神,并参考相关考核情况确定是否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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