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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社会福利机构评定标准、评定细则和考核评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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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社会福利机构评定标准、评定细则和考核评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
  
  
现将《广东省省级社会福利机构评定标准》、《广东省省级社会福利机构评定细则》、《广东省省级社会福利机构考核评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评定标准、评定细则和考核评分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1994年省厅印发的《广东省一、二级福利院评定标准》(试行)、《广东省一、二级福利院达标评定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省级社会福利机构评定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社会福利机构的宏观管理,促进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根据民政部颁布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投资兴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直接管理的综合性社会福利院、老人院、儿童福利院和精神病人福利院。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办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申报省级社会福利机构,依照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评定。
  
  第三条 省级社会福利机构的总体要求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服务,与服务对象建立平等、团结、友爱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
  
  (二)坚持办院宗旨,面向社会,扩大开放,在完成当地“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对象的收养任务的同时开展自费收养,有偿接收家庭或单位照顾有困难的老人、残疾人。
  
  (三)积极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深化改革,实现由福利型向福利经营型、封闭型向开放型、供养型向供养康复型的转变,成为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和较高档次的综合性、多功能的新型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四)管理科学化,服务规范化,效益显著,在我省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中起骨干、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四条 省级社会福利机构分为省一级社会福利机构和省二级社会福利机构,申报省级社会福利机构须经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审核,由省民政厅批准、命名。
  
  第五条 省级社会福利机构应是县级以上行风建设或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省一级社会福利机构应被评为县级以上花园式单位,省二级社会福利机构应被评为县级以上绿化先进单位。
  
  第六条 省级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具有一定规模。省一级社会福利机构床位总数应在200张以上,省二级社会福利机构床位总数应在100张以上。
  
  第七条 具有开展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精神病人的医疗、护理、康复、娱乐、教育、心理辅导等工作的能力。儿童福利院应积极、稳妥、规范地开展家庭寄养和收养工作。
  
  第八条 严格执行社会福利机构行业标准,精心安排服务对象的日常生活、医疗、护理、康复和教育,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服务对象能享受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九条 领导班子精干,团结进取,事业心强,廉洁奉公,求实创新,能带领全院干部职工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服务,政绩突出。
  
  第十条 管理工作机构精简、高效、科学,行政管理人员配备合理。
  
  第十一条 有一支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化队伍,业务人员结构配备合理。
  
  第十二条 有可供相关人员查阅和向有关部门汇报的正在实施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定期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 有完整的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四条 有较为完善的生活服务保障设施,房舍建筑、园林布局合理、生活环境美化,生活用具配套规范。
  
  第十五条 配备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医疗设备和康复器械。
  
  第十六条 认真做好医疗保健工作。每年为服务对象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健全查房制度和管理制度。做好对疾病的预防与治疗,二年内无责任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护理操作规程。护理技术操作、基础护理、特护、一级护理、各种护理表格书写和护理记录合格率均在90%以上。
  
  第十八条 建立康复规章制度,积极有效地开展康复治疗活动。省一级社会福利机构康复有效率应在85%以上;省二级社会福利机构康复有效率应在75%以上。
  
  第十九条 服务面较广,具有向社区康复辐射的能力。
  
  第二十条 具有专业培训和科研能力。
  
  第二十一条 具有自我发展能力。基础设施建设好,能利用院内设施、医疗条件和场地,拓宽服务领域,发展第三产业,变经济来源单一化为多渠道,增加经济收入,用以改善服务对象、工作人员的生活福利,完善服务设施,增强福利机构的活力、凝聚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二条 床位利用率高。省一级社会福利机构的床位利用率应达到95%以上,省二级社会福利机构应达到90%以上。
  
  第二十三条 事业费开支合理。国家拨给的事业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按经费下达的项目和内容列支。
  
  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规范、合理,无因违反规定使用捐赠款物被查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积极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发展院办经济,有一定的创收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的评定细则、考核评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1994年省民政厅印发的《广东省一、二级福利院评定标准》(试行)、《广东省一、二级福利院达标评定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广东省省级社会福利机构评定细则
  
  申报资格
  
  一、所在市、县(区)民政局,已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开展上等级创建活动,经福利机构自评申报,上级主管民政部门逐级审核同意报省民政厅评审。凡申报省一级社会福利机构的,必须是被评为省二级社会福利机构两年以上的单位。
  
  二、具有一定规模,由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核定的床位总数,省一级社会福利机构应在200张以上,省二级社会福利机构应在100张以上。
  
  三、行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显著,被评为县级以上行风建设或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
  
  四、院容、院貌整洁,绿化好。省一级社会福利机构应是县级以上花园式单位,省二级社会福利机构应是县级以上绿化先进单位。
  
  五、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应符合卫生部门颁布的二等乙级以上的医院标准。
  
  六、二年内无责任事故发生。
  
  管理
  
  七、领导班子精干,开拓进取,团结协作,事业心强,廉洁奉公,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主要领导能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带领全院干部职工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服务,政绩突出。干部职工对领导班子工作满意率省一级在95%以上,省二级在90%以上。
  
  八、领导班子结构合理。主要领导接受过社会工作类专业知识的培训,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领导班子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0%以上,有卫生技术职称的成员至少有1名。
  
  九、行政管理人员配置合理。职工人数在50名以上(含50名)的,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全院职工总数的10%;职工人数在50名以下的,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全院职工总数的15%。
  
  十、医护、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机构配备适宜,业务人员与服务对象比例合理。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医护人员及特教老师与正常老人、儿童的比例为1:10,与生活不能自理老人、儿童的比例为1:2.5,与精神病人的比例为1:6。
  
  十一、思想教育经常化、制度化,有计划、有活动、有针对性,富有实效。工作人员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服务,积极学习文化专业知识和政治理论,遵纪守法,讲团结,讲奉献。实行全员挂牌上岗服务制度。
  
  十二、有可供相关人员查阅和向有关部门汇报的正在实施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统计资料、年度总结。
  
  十三、建立完善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考核方法和奖励制度,实行目标管理。有工作人员和管理机构的职责说明、工作流程及组织结构图;有工作人员服务细则和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奖惩、外事等管理制度。儿童福利机构应严格按规定接待外国组织和个人到福利机构开展参观、交流、技术合作和义工活动。
  
  十四、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适合本院实际情况的便于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的有效渠道。重视发挥服务对象作用,有服务对象参与的民主管理委员会,且作用明显。每年开展文明活动评比并重视服务对象的意见,服务对象和家属对福利机构工作的满意率,省一级不低于95%、省二级不低于90%。
  
  十五、建立健全服务对象的入院档案,有完善的入院手续和记录。
  
  医疗、护理、康复、教育、科研
  
  十六、福利机构应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培养、引进医护技术人才,配备有一支适应工作需要的医疗技术队伍,医护人员结构合理。卫技人员和有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合格证的护理人员(儿童福利院包括有职称的特殊教育教师)占全院职工的比例,省一级应在65%以上,其中有高级职称的卫技人员至少1名,有专职康复医师或康复治疗士至少1人;省二级应在50%以上,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卫技人员至少1名,有兼职康复医师或康复治疗士至少1人。精神病人福利机构有职称的卫技人员应占工作人员总数的60%以上。有专(兼)职营养师(士)。有大专以上学历、社会工作类专业毕业的专、兼职社会工作人员至少1名。无专业技术职称的护理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经地市级以上主管机关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十七、院建立每周一次行政和业务三级查房制度。行政查房由院、科、区管理人员组成;病区实行医疗查房,由高、中、初级职称的卫技人员组成,落实率不低于90%。
  
  十八、每年为入住的服务对象进行体格检查不少于一次,自理老人、正常儿童要建立健康档案,精神病人、残疾儿童及不能自理老人要建立病历。甲级传染病发生率为零,乙级传染病发生率小于2%,丙级传染病发生率小于5%。
  
  十九、病区要建立完善的病案管理制度。甲级病历书写合格率高于80%,杜绝丙级病历。
  
  二十、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医疗设备。在心电图仪、脑电图仪(或脑血流图仪)、B超仪、200毫安以上X光机、电测听声阻抗、生化检查仪等设备中,省一级院不少于其中四项,省二级院不少于其中二项。能开展常规化验、生化检查、心电检查等项业务。医疗设备完好率达95%以上。
  
  二十一、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急救室,有应付突发性事故的抢救能力,抢救组织健全,制度规范。有氧气筒或氧气管道装置、吸痰器、抢救治疗车等常用的抢救设备。一级院要配备救护车,急救设备完善,性能良好,药品齐全。
  
  二十二、严格药政管理制度,各类药品有专人保管,有药品进出库制度,禁止使用霉变、过期、失效或淘汰的药品。
  
  二十三、根据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分区管理,并实行分级护理制度(包括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护理制度健全,病区护理管理实行三级管理(护理部、护士长、班长),病房实行护士长责任制,全院护理工作要有计划、有重点、有总结;有全院统一的综合性制度:包括本院常见疾病护理常规、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治疗室、抢救室、供应室管理制度、查对制度、护理等级制度、各类护理人员岗位职责等;严格执行护理操作规程,护理技术操作、基础护理、特护、一级护理、各种护理表格书写和护理记录合格率均在90%以上。护理部要有护理质控组织,护理部、护士长对护理工作作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大检查护理部每月不少于一次,各区每周不少于一次;有护理人员岗前培训计划及在岗人员培训计划,有落实措施,有人员培训记录、考核内容及成绩记录。
  
  二十四、危重病人、长期卧床病人应有严格的防褥疮制度及措施。病人Ⅱ°褥疮发生率为零,Ⅰ°褥疮发生率低于5‰(入院前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不可避免发生者除外)。婴儿入院后20天内消除尿布疹。
  
  二十五、有多项功能的康复活动室,使用总面积不低于140平方米。其中,文化娱乐室不低于40平方米,提供图书、报刊、电视机及音响设备;健身室不低于50平方米,提供适合服务对象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械设备;康复治疗室不少于50平方米,开展康复治疗项目为物理、运动、作业治疗,使用的物理、运动、作业器械,省一级不低于15种,省二级不少于10种(康复器械清单:低、中频电疗仪,超短波治疗机、红外线治疗机、磁疗机、训练用床、姿式矫正镜、训练用棍、球、砂袋、哑铃、挂历器、手指肌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器,前臂旋转训练器、划船器、单车、助行器、沙磨板、插板、插件、积木、日常生活训练用具、轮椅)。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工疗项目在四个以上。有室外园林化活动场地。儿童福利院有开放的室外娱乐场所,配备的娱乐器械,省一级不少于15种,省二级不少于10种。
  
  二十六、建立康复规章制度,积极有效地开展康复治疗活动。省一级福利机构康复有效率在85%以上,省二级福利机构康复有效率在75%以上。儿童福利院进行矫治手术的残疾儿童,占可矫治手术残疾儿童的比例,省一级在80%以上,省二级在60%以上;应佩戴矫形器矫正功能的残疾儿童的矫形器佩戴率,省一级应在60%以上,省二级应在30%以上。
  
  二十七、积极开展对服务对象的心理辅导、教育和特殊教育。经常组织服务对象进行必要的学习、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开展各项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娱和体育活动;对有劳动能力的服务对象提供劳动机会。儿童福利机构对学龄前儿童按教育部门颁布的教育大纲制定教学计划;对适龄正常儿童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入学率达100%;对各类残疾儿童制定有针对性的特殊教育方案,送专门学校或在福利机构内设置特殊教育班学习;对青少年开展职业培训和社会实践。
  
  二十八、开展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助养和收养工作。孤残儿童寄养、助养和收养工作有计划、有制度、有机构,人员落实到位,对寄养(助养)家庭和被寄养(助养)儿童有指导、有跟踪、有评估;进入家庭寄养(助养)的儿童占在院孤残儿童的的比例不低于10%;儿童送养过程中无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
  二十九、开展社区康复工作。有专(兼)职队伍和年度工作计划。对社会上的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开展不同类型的康复活动,参与康复人数不低于同期在院服务对象总数的10%。
  
  三十、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有负责科研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积极开展研究、应用和推广国内外的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的医疗、护理、康复新技术和新疗法。
  
  三十一、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有合作科研项目。评审前二年内在省、市以上刊物和学术交流会发表、交流论文达5篇以上。
  
  后勤保障
  
  三十二、社会福利机构的生活服务设施齐备。院内房舍建筑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生活环境质量好,舒适美化。居室卫生整洁,生活用具配套规范。有防暑降温设备,空气新鲜,无异味。生活区单床使用面积老人院不低于5平方米,精神病人福利院不低于4平方米,儿童福利院不低于2平方米。有使用方便、防滑、通气、卫生条件良好的浴室、卫生间。
  
  三十三、服务对象的生活福利待遇良好。“三无”对象的生活标准能适应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提高,达到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此外,还要从本院经济创收中给予补贴,用以改善全体服务对象的生活。
  
  三十四、食堂卫生整洁。食堂、餐厅使用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抽油烟装备齐全;有食品冷藏、保温设备;有专用保温食品车;严格执行卫生部门颁布的“五四”制度,有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书。
  
  三十五、炊事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身体检查,持健康合格证、穿工作服上岗。食堂配有1至2名等级厨师。
  
  三十六、有服务对象参加的膳食管理委员会。服务对象食堂与职工食堂分灶,并单独记帐、独立核算,帐目清楚,收支情况定期公布。
  
  三十七、主副食品多样化,符合不同服务对象的营养需要,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每周食谱张榜公布;有年度服务对象营养情况报告。三度营养不良为零,二度营养不良低于5%。
  
  三十八、财务制度健全。各种开支项目清楚,凭证、帐目符合财务规定;配有专职会计,省一级社会福利机构具有助理会计师职称以上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名;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合理、规范,无因违反规定使用捐赠款物受到查处的情况。
  
  三十九、床位利用率高。省一级社会福利机构达到95%以上,省二级社会福利机构达到90%以上。
  
  四十、事业费开支合理。国家拨给的事业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按经费下达的项目和内容列支。
  
  四十一、创收能力强。能适应市场需求,大力发展自费托养业务,积极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发展院办经济;按职工总数计算,省一级福利机构人年均创收不低于4500元,省二级福利机构人年均创收不低于3500元。
  
  附则
  
  四十二、省级社会福利机构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评审。
  
  四十三、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审工作执行本评定细则的有关规定,在评分标准上比国有社会福利机构相应降低。
  
  四十四、本细则条文中,凡未明确是省一级或省二级社会福利机构要求的,为省一、二级社会福利机构的共同要求。
  
  四十五、本细则解释权在广东省民政厅。
  
  四十六、有关数据的计算方法:
  
  康复有效人数
  
  康复有效率 =------------------------ ×100%
  
   参加康复人数
  
   年初在院人数 + 年末在院人数
  
  床位利用率 =--------------------------------------------------------×100%
  
  2 × 编制床位数
  
  广东省省级社会福利机构考核评分办法
  
  说明:
  
  一、本考核评分办法总分:综合性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为1200分(其中管理245分、业务695分、后勤保障260分),老人院、精神病人福利院为1000分(其中管理225分、业务515分、后勤保障260分)。
  
  二、达标分:国有综合性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省一级达1100分以上,省二级达1000分以上;国有老人院、精神病人福利院:省一级达900分以上,省二级达800分以上;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省一级达800分以上,省二级达700分以上。
  
  三、申报单位在考核评分前必须提供具备《广东省省级社会福利机构评定细则》中规定的申报资格的证明文件、证书和牌匾。
  
  一、管 理(245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
  
  考核办法
  
  评分标准
  
  七
  
  1、 领导班子精干,团结协作,有开拓创新精神和科学管理水平;2、职工满意率:省一级达95%以上,省二级达90%以上。
  
  2010
  
  1、汇报任职期间或二年内的政绩;2、汇报开展上等级创建活动的措施和成果;3、用调查表在职工中作民意测验。
  1、领导班子不团结扣10分;2、无开拓创新措施扣10分;3、职工满意度不达标者不给分。
  
  八
  
  1、主要领导接受社会工作类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2、领导班子大专以上文化的成员占50%以上;3、领导班子中有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至少1名。
  
  55 5
  
  1、提供院长参与有关培训的证明及正副院长、书记的最高学历影印件;2、省市晋升办颁发的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不达标者不给分。
  
  九
  
  职工人数在50名以上(含50名)的,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全院职工总数的10%;职工人数在50名以下的,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全院职工总数的15%。
  
  10
  
  1、检查除医务科、护理部以外的行政人员总数;2、提供人员花名册及前一年年底人事报表;3、计算比例。
  
  不达标者不给分。
  
  十
  
  1、医护、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机构配备适宜;2、业务人员与服务对象比例合理。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医护人员及特教老师与正常老人、儿童的比例为1:10,与生活不能自理老人、儿童的比例为1:2.5,与精神病人和残疾青壮年的比例为1:6。
  
  5 20
  
  1、提供机构设置情况;2、查看前一年底床位数及各区在册工作人员总数;3、向各区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不达标者不给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
  
  考核办法
  
  评分标准
  
  十一
  
  1、思想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富有成效;2、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服务;3、认真组织职工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4、实行全员挂牌上岗。
  
  5 10 10 5
  
  1、听取开展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情况汇报;2、检查业务学习、培训计划及其落实程度;3、检查考核制度及严重违纪人员处理记录;4、通过抽查及观察了解挂牌上岗情况。
  
  1、无计划不给分;2、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扣5分;3、业务学习无计划或有计划不落实扣8分;4、无挂牌制度扣8分,有制度个别人不佩戴,每发现1人不佩戴扣1分。
  
  十二
  
  1、有可供查阅和向有关部门汇报的、正在实施中的中长期发展规划;2、有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总结;3、有定期统计资料。
  
  10105
  
  1、查阅申报单位的3-5年规划;2、检查前两年的年度计划;3、前一年度的年终总结和定期统计资料。
  
  1、无中、长期发展规划无分;2、无年度计划或无年度总结扣5分;3、无年度统计资料扣5分。
  
  十三
  
  1、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考核、奖励办法完整;2、实行目标管理,工作人员牢记岗位职责,明白工作指标要求;3、儿童福利机构按规定接待外国组织和个人开展参观、交流、项目合作和义工活动。
  
  20 20 20
  
  1、提供二年内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完善的各项规章制度;2、查阅原始考核资料及奖罚制度、目标管理、工作流程、组织结构图及措施;3、查阅开展外事活动的批件和活动记录。
  
  1、体系不健全扣10分;2、规章制度和原始考核资料不全扣10分;3、不按规定开展外事活动不给分。
  
  十四
  
  1、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其它发扬民主,倾听群众意见的渠道、并发挥其作用。2、有服务对象参与的民主管理委员会;3、民主管理委员会有制度、有活动,作用明显;4、每年开展文明班组(室)评比活动;5、服务对象或家属满意率,省一级不低于95%,省二级不低于90%。
  
  5
  
  5 5 5 10
  
  1、了解职代会、民管会制度及工作情况,听报告,检查会议、活动记录;2、提供职代会主席、副主席及代表名单,并召集部分人员开会听取意见;3、检查院内有无服务对象民管会及设意见箱等群众监督措施;4、查看评比条件和评比记录;5、满意度调查表,抽查服务对象的10%。
  
  1、无职代会制度扣5分;2、职代会发挥民主管理及监督作用不够扣3分;3、无民主管委会不给分;4、民主管委会作用不明显扣5分;5、没有开展文明评比活动不给分;6、满意率不达标不给分。
  
  十五
  
  建立健全服务对象的入院档案,有完善的入院手续和记录(体格检查、入院审批表和自费托养协议书等)。
  
  20
  
  1、抽查20份服务对象档案;2、提供服务对象入院登记本,儿福院抽查3份弃婴(弃童)入院审批表。
  
  1、无服务对象入院档案者不给分;2、每一份不合格扣2分,超过5份不合格不给分。
  
  二、业 务(695分)
  
  (一)医疗(185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
  
  考核办法
  
  评分标准
  
  十六
  
  1、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卫技人员和有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合格证的护理人员(儿童福利院包括有职称的特教老师)占全院职工的比例,省一级院在65%以上,省二级院在50%以上;精神病人福利院有职称的占卫技人员的60%以上;3、省一、二级院分别配有高、中级职称卫技人员至少1名;4、有专(兼)职营养师士;5、有大专以上学历、社会工作类专业毕业的专、兼职社会工作人员至少1名;6、无专业技术职称的护理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经地市级以上主管机关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20 1010 55 10
  
  1、提供许可证、医护技术队伍名单及职称情况的材料; 2、提供护理人员参与培训的有关证明材料; 3、进行必要的抽查核实。
  
  不达标者不给分。
  
  十七
  
  1、建立每周一次院、科、区管理人员三级行政查房制度,落实率不低于90%;2、病区实行高、中、初级职称的卫技人员医疗查房制度,落实率不低于90%。
  
  1010
  
  1、提供行政查房记录本; 2、病区抽查20份病历的病程记录。
  
  不达标者不给分。
  
  十八
  
  1、服务对象每年不少于一次体检,自理老人、正常儿童要建立健康档案;精神病人、残疾儿童及不能自理老人要建立病历;2、甲级传染病发生率为零;3、乙级传染病发生率小于2%;4、丙级传染病发生率小于5%;5、二年内无责任事故。
  
  4 4444
  
  1、汇报有关情况(含二年内医疗及责任事故情况);2、检查有关资料,如体检表或住院健康情况。
  
  1、不作体检,没有建立档案不得分,只体检没档案扣3分;2、发现应体检而未做体检者,每人扣1分,漏检漏登项目每项扣0.5分;3、发现有传染病疾病,不采取措施隔离治疗及追踪复检查不得分;4、发病率超标不得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
  
  考核办法
  
  评分标准
  
  十九
  
  1、病区要建立完善的病案管理制度;2、甲级病历书写合格率高于80%,杜绝丙级病历。
  
  520
  
  1、 提供病案管理制度;2、抽查病案20份,其中有重危、死亡手术等病历;3、参照卫生部规定的病历评分标准评分,病历书写要求按卫生部《病历书写暂行规定》。
  
  1、无病案管理制度不给分;2、甲级病历不达标不得分。发现一例丙级病历扣10分。
  
  二十
  
  1、配备心电图仪、脑电图仪(或脑血流图仪)、日常必要的设备、常规化验、B超机、电测听声阻抗等,省一级不少于其中四项,省二级不少于其中两项;2、能开展常规化验、生化检查、心电检查等业务;3、医疗设备完好率达95%以上。
  
  105 5
  
  1、 提供医疗设备清单;2、实地查看;3、开展各类业务的报告单各一份;4、抽查设备完好情况。
  
  不达标者不给分。
  
  二十一
  
  1、配备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急救室;2、急救组织健全,制度规范并制度上墙;3、有氧气筒或氧气管道装置、吸痰器、抢救治疗车等常用的抢救设备,抢救治疗车内各种抢救物品及药品齐备,省一级院要配备救护车;4、设备完善,性能良好,有应付突发性的事故现场抢救的能力。
  
  55 5 5
  
  1、实地检查急救室;2、提供急救组织名单及制度;3、提供抢救设备清单;4、抢救设备完好率100%。
  
  1、无配备急救室扣5分;2、无组织、无制度扣5分,组织及制度缺一项扣3分,组织、制度无上墙扣2分;3、抢救设备缺一项扣2分;4、抢救物品及药品缺一样扣1分。
  
  二十二
  
  1、药品管理制度齐全;2、各类药品有专人保管;3、有药品进、出库制度,年药品周转率不少于三次;4、不使用霉变、过期、失效或淘汰的药品。
  
  555 5
  
  1、汇报执行药政管理情况;2、各项规章制度健全;3、检查专人专柜管理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情况;4、检查药库及每年处理霉变、过期、失效、淘汰药品的批审处理清单。
  
  不达标者不给分。
  
  (二)护理(160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
  
  考核办法
  
  评分标准
  
  二十三
  
  1、实行分区管理(自理区、病区);2、根据服务对象的要求及健康状况分级护理(包括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3、病区护理管理实行护理部、护士长、班长三级管理;病房实行护士长责任制。
  
  10 55
  
  1、实地检查分区管理情况;2、提供分级护理的标准及内容。(包括生活护理及医疗等级护理)。
  
  1、无分区管理不得分;2、无制订生活护理或等级护理内容扣5分,生活护理或医疗护理内容缺一种扣3分。
  
  二十三
  
  1、护理制度健全。全院护理工作有计划、有重点、有总结;全院有统一的综合性制度:包括本院常见疾病护理常规、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治疗室、抢救室、供应室管理制度、查对制度、护理等级制度、各类护理人员岗位职责等;2、基础护理合格率在90%以上;3、特护、一级护理合格率在90%以上;4、护理技术操作合格率在90%以上;5、各种表格和护理记录书写合格率在90%以上。
  
  1510 10 10 20
  
  1、听护理部介绍护理管理情况,检查护理部各项记录;2、检查10位自理老人、儿童及5位病区二级护理以下服务对象的基础护理执行情况;3、检查10名病区特护、一级护理服务对象的执行情况;4、技术操作:全院抽查5名护士,用抽签的方法进行技术操作考核。考核项目包括护理技术操作中的19项;5、全院抽查10名危重病人的护理记录及各种表格。
  1、每1小项不符合要求扣2分;2、一名服务对象基础护理不符合要求扣1分;3、一名护理人员操作不合格扣3分;4、一份记录不合格扣2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
  
  考核办法
  
  评分标准
  
  二十四
  
  1、对于危重病人、长期卧床不能走动者,应加强护理,有防褥疮制度及措施 ;2、Ⅱ°褥疮发生率为零;3、Ⅰ°褥疮褥疮发生率低于5‰;4、儿童福利机构婴儿入院20天内消除尿布疹。
  
  10128 20
  
  1、提供并检查防褥疮制度及措施;2、汇报二年内褥疮发生率及护理事故情况;3、抽查护理记录是否有Ⅰ°、Ⅱ°褥疮,实地查看卧床和不能走动者是否有褥疮;4、抽查护理记录,实地查看有否婴儿尿布疹情况。
  
  1、无防褥疮制度及措施扣10分,措施不合理扣5分;2、发现一例Ⅱ°褥疮扣12分;3、发现一例Ⅰ°褥疮扣8分;4、儿童福利院检查10名儿童,发现一例尿布疹扣5分。
  
  二十七
  
  1、护理人员(或社会工作者)每天对服务对象进行心理辅导15分钟以上,并作好记录;2、护理人员应掌握每个服务对象的情绪及健康状况;3、有制定服务对象开展文体活动的计划和制度;4、院内经常性地组织晨运,定期播放新闻、音乐等;5、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全院性文娱、体育比赛或游览活动。
  
  5 55 55
  
  1、提供护理人员(或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进行心理辅导的记录; 2、抽查5名护理员对服务对象状况的掌握程度;3、提供院内开展文娱体育活动的计划及活动记录。
  
  1、无开展心理辅导不给分,记录不规范扣3分;2、一名护理员答不上扣2分; 3、无开展文娱体育活动不得分,无计划扣5分,有计划而不实施扣3分,活动内容单一扣5分; 4、没有全院性的文娱、体育比赛活动扣5分。
  
  (三)康 复(170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
  
  考核办法
  
  评分标准
  
   
  
  十六
  
  省一级院有专职康复医师或康复治疗师(士)不少于1人;省二级院有兼职康复医师或康复治疗师(士)不少于1人。
  
  10
  
  提供名单和职称情况的材料。
  
  不达标者不给分。
  
   
  
  二十五
  
  1、有使用面积不低于140平方米的多功能康复室(其中康复治疗室不低于50平方米);2、康复项目①物理治疗:电疗、光疗等;②作业、运动治疗:肌力、关节活动度、步行训练、牵引方法、日常生活活动训练、按摩。3、康复物理、运动、作业器械:省一级院不少于15种省二级院不少于10种
  
  101010
  
  1、查看现场,必要时测量面积;2、实地查看物理、运动、作业治疗室;3、提供康复器械清单和实地检查。
  
  1、面积不足,每少10平方米扣2分;2、项目不全者扣5分; 3、器械每少一种扣1分。
  
   
  
  二十六
  
  1、文化娱乐室不少于40平方米,配有音响设备和电视;2、健身室不少于50平方米;3、有室外园林化活动场地;4、精神病人工疗项目在四项以上;5、儿童福利机构有室外娱乐场所,活动器械不少于15种。
  
  10 1055 20
  
  1、查看现场,必要时测量面积;2、实地观察工疗项目、娱乐场所;3、提供活动器械清单。
  
  1、面积不足,每少10平方米扣2分;2、不达标者不给分; 3、项目不全者扣2分; 4、无场地不给分,器械每少一种扣2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
  
  考核办法
  
  评分标准
  
   
  
  二十六
  
  1、有康复治疗规章制度、本年度计划;2、开展康复治疗,康复有效率:省一级院达85%以上,省二级院达75%以上;3、儿童福利院残儿应手术矫正率:省一级院达80%以上,省二级院达60%以上;4、儿童福利院应佩戴矫形器矫正功能的残儿的矫形器佩戴率:省一级院达60%以上,省二级院达30%以上。
  
  10 102020
  
  1、提供年度康复计划;2、查阅康复治疗登记册; 3、查阅残儿手术登记册,并抽查1-2名残儿手术情况;4、查阅残儿矫形器佩戴登记册,并抽查1-2名残儿矫形器佩戴情况。
  
  1、无制度计划者不给分;2、不达标者不给分。
  
   
  
  二十九
  
  1、有年度社区康复工作计划;2、有专(兼)职队伍;3、定点指导社区康复活动,对社会上的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开展不同类型的康复活动;4、参与康复人数不低于同期在院服务对象总数的10%。
  
  5555
  
  1、提供社区康复计划、康复人员名单;2、提供社区康复的地点、街道名称、数量、参与康复的人数;3、计算比例;4、挑选1-2名参与康复对象了解情况。
  
  不达标者不给分。
  
   
  
  (四)教育与科研(180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
  
  考核办法
  
  评分标准
  
  二十七
  
  1、思想教育扎实,有制订服务对象教育计划和学习制度;2、宣传教育形式多样,因人制宜,内容有针对性,教育效果好,表现在:服务对象自觉遵纪守法;精神面貌好,讲文明,讲礼貌;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好;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好。
  1010
  
  1、提供教育计划及有关资料;2、按教育形式、内容、效果来综合评定计分;3、向服务对象了解情况;
  
  1、无学习计划不给分; 2、少一次实施计划扣5分;
  
  二十七
  
  1、儿童福利机构对学龄前儿童按教育部门颁布的教育大纲制定教学计划;2、对适龄正常儿童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入学率达100%;3、对各类残疾儿童制定有针对性的特殊教育方案,送专门学校或在福利院内设置特殊教育班学习;4、对青少年开展职业培训和社会实践。
  
  101010 10
  
  1、检查教学计划情况;2、查看适龄儿童入学花名册; 3、查看特殊教育方案和场地,找2-3名特教老师和学生了解情况; 4、查看有关培训和活动记录。
  
  1、无教学计划不给分,教学计划不规范扣5分; 2、适龄儿童入学率不达标扣5分; 3、无特殊教育方案不给分;未开设特殊教育班或应送未送专门学校扣5分; 4、不达标者不给分。
  
  二十八
  
  1、孤残儿童寄养、助养、收养工作有计划、有制度、有机构、人员落实到位;2、对寄养(助养)家庭和被寄养(助养)儿童有指导、有跟踪、有评估;3、进入家庭寄养(助养)的儿童占在院孤残儿童的的比例不低于10%;4、儿童送养过程中无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
  
  20201010
  
  1、检查开展家庭寄养计划和制度等材料;2、抽查家庭寄养协议书和家庭寄养评估报告各5份;3、抽查3个寄养家庭了解情况;4、查看寄养儿童花名册和在院儿童花名册,计算比例;5、抽查5份被送养儿童档案。
  
  1、未开展这项工作不给分;计划、制度、机构不全,每缺一项扣5分;2、协议书和评估报告每缺一份扣2分;3、比例不达标不给分;4、无开展送养业务不给分,被送养儿童档案不规范扣5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
  
  考核办法
  
  评分标准
  
  三十
  
  1、有负责教学、科研工作的专(兼)职人员;2、积极开展研究、应用医疗、护理、康复新技术、新疗法。
  
  10 10
  
  1、提供教学、科研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2、提供应用新技术、新疗法的资料及实际成果。
  
  不达标者不给分。
  
  三十一
  
  1、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有合作科研项目;2、评审前二年内在省市以上刊物或学术交流会发表、交流论文5篇以上。
  
  10 30
  
  1、出示合作书或成果文章;2、提供近两年发表的论文及证书。
  
  1、不达标者不给分; 2、每少一篇扣6分。
  
  三、后勤保障(260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
  
  考核办法
  
  评分标准
  
  三十二
  
  1、房舍建筑符合国家行业标准;2、生活环境质量好,舒适美化;3、服务对象居室卫生整洁;4、家具配套规范;5、有防暑降温设备;6、空气新鲜,无异味;7、单床使用面积:老人院不低于5平方米;精神病人福利院不低于4平方米;儿童福利院不低于2平方米;8、有使用方便、防滑、通气、卫生条件良好的浴室、卫生间。
  
  20 5 5 55555
  
  1、听取生活服务保障设备方面的口头汇报;2、查看或抽查院内房舍建筑、居室环境及设施配套。
  
  不达标者不给分。
  
  三十三
  
   服务对象的生活福利待遇良好:1、“三无”对象的生活供养水平及时调整、提高;2、从院经济创收中拨款给服务对象用于生活福利补贴。
  
  15 10
  
  1、提供事业费拨款用于“三无”对象的生活供养标准;2、提供二年内院补贴经费帐目;3、提供服务对象伙食、衣着及其它生活福利等情况。
  
  1、不根据当地生活水平相应提高生活供给标准扣15分;2、创收收入补贴服务对象少于20%扣10分。
  
  三十四
  
  1、食堂、餐厅使用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2、抽油烟设备齐全;3、有食品冷藏、保温设备;4、有专用保温食品车;5、食堂卫生整洁,符合《食品卫生法》,无食物中毒现象或传染病流行;6、有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书。
  
  5 55555
  
  1、实地察看食堂、餐厅的设施,必要时测量面积; 2、出示卫生许可证书; 3、考核4名炊事员“五四”制度。
  
  1、不达标者不给分; 2、每一人不合格扣2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
  
  考核办法
  
  评分标准
  
  三十五
  
  1、炊事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体检;2、持健康合格证、穿工作服上岗;3、配有等级厨师1至2名。
  
  3 3 4
  
  1、提供炊事人员体格检查表和健康合格证;2、等级厨师的培训学习证件。
  
  1、不达标者无分;2、等级厨师缺一人扣2分。
  
  三十六
  
  1、有服务对象参加的膳食管理委员会;2、服务对象食堂与职工食堂分开;3、伙食帐目清楚,出入库有登记;4、定期分布收支情况。
  
  5 5 5 5
  
  1、提供膳食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名单;2、提供伙食帐目;3、实地查看饭堂和公告栏。
  不达标者不给分;
  
  三十七
  
  1、每周公布食谱,饭菜多样化和符合营养需要,适合服务对象口味;2、有服务对象年度营养情况报告;3、三度营养不良为零;4、二度营养不良低于5%。
  
  55 55
  
  1、查看公告栏;2、向服务对象了解情况;3、提供服务对象年度营养情况报告一份;4、检查介护、介助服务对象的营养状况。
  
  不达标者不给分。
  
  三十八
  
  1、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监督、审计制度齐全,无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和案件;2、各种开支项目清楚,凭证、帐簿符合财务规定;3、配有专职会计,省一级有助理会计师职称以上专业人员不少于1名;4、捐赠款物使用无违规现象。
  
  10 10 55
  
  1、检查会计制度; 2、检查上年度资金管理帐目;3、出示1-2名助理会计师的职称资格证书;4、检查捐赠款物帐目和有关记录。
  
  1、违反财经纪律一次扣30分;2、不达标者不给分;3、省一级院无助理会计师职称以上专业人员不给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
  
  考核办法
  
  评分标准
  
  三十九
  
  床位利用率省一级院在95%以上,省二级院在90%以上。
  
  10
  
  1、 提供上年住院人数; 2、 计算床位利用率。
  
  不达标者不给分。
  
  四十
  
  1、 事业费开支合理; 2、国家拨给的事业费专款专用,按经费下达的项目和内容列支。
  
  15 15
  
  1、财务提供上年开支明细帐;2、扣除工资加上补充经济不足部分计算比例。
  
  不达标者不给分。
  
  四十一
  
  1、适应市场需求,大力发展自费托养;2、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积极发展院办经济;3、省一级院人年均创收不低于4500元;省二级院人年均创收不低于3500元。
  
  10 10 10
  
  1、提供自费、公费两部分人数;2、汇报治疗、服务、康复项目,检查住院部出入院登记;3、汇报发展院办经济情况,实地察看经营项目;4、财务提供经济实体创收帐目;5、阅上年年终统计表;6、计算人均创收。
  
  不达标者不给分。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社会福利机构评定标准、评定细则和考核评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
  
  
现将《广东省省级社会福利机构评定标准》、《广东省省级社会福利机构评定细则》、《广东省省级社会福利机构考核评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评定标准、评定细则和考核评分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1994年省厅印发的《广东省一、二级福利院评定标准》(试行)、《广东省一、二级福利院达标评定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省级社会福利机构评定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社会福利机构的宏观管理,促进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根据民政部颁布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投资兴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直接管理的综合性社会福利院、老人院、儿童福利院和精神病人福利院。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办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申报省级社会福利机构,依照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评定。
  
  第三条 省级社会福利机构的总体要求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服务,与服务对象建立平等、团结、友爱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
  
  (二)坚持办院宗旨,面向社会,扩大开放,在完成当地“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对象的收养任务的同时开展自费收养,有偿接收家庭或单位照顾有困难的老人、残疾人。
  
  (三)积极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深化改革,实现由福利型向福利经营型、封闭型向开放型、供养型向供养康复型的转变,成为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和较高档次的综合性、多功能的新型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四)管理科学化,服务规范化,效益显著,在我省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中起骨干、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四条 省级社会福利机构分为省一级社会福利机构和省二级社会福利机构,申报省级社会福利机构须经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审核,由省民政厅批准、命名。
  
  第五条 省级社会福利机构应是县级以上行风建设或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省一级社会福利机构应被评为县级以上花园式单位,省二级社会福利机构应被评为县级以上绿化先进单位。
  
  第六条 省级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具有一定规模。省一级社会福利机构床位总数应在200张以上,省二级社会福利机构床位总数应在100张以上。
  
  第七条 具有开展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精神病人的医疗、护理、康复、娱乐、教育、心理辅导等工作的能力。儿童福利院应积极、稳妥、规范地开展家庭寄养和收养工作。
  
  第八条 严格执行社会福利机构行业标准,精心安排服务对象的日常生活、医疗、护理、康复和教育,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服务对象能享受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九条 领导班子精干,团结进取,事业心强,廉洁奉公,求实创新,能带领全院干部职工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服务,政绩突出。
  
  第十条 管理工作机构精简、高效、科学,行政管理人员配备合理。
  
  第十一条 有一支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化队伍,业务人员结构配备合理。
  
  第十二条 有可供相关人员查阅和向有关部门汇报的正在实施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定期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 有完整的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四条 有较为完善的生活服务保障设施,房舍建筑、园林布局合理、生活环境美化,生活用具配套规范。
  
  第十五条 配备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医疗设备和康复器械。
  
  第十六条 认真做好医疗保健工作。每年为服务对象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健全查房制度和管理制度。做好对疾病的预防与治疗,二年内无责任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护理操作规程。护理技术操作、基础护理、特护、一级护理、各种护理表格书写和护理记录合格率均在90%以上。
  
  第十八条 建立康复规章制度,积极有效地开展康复治疗活动。省一级社会福利机构康复有效率应在85%以上;省二级社会福利机构康复有效率应在75%以上。
  
  第十九条 服务面较广,具有向社区康复辐射的能力。
  
  第二十条 具有专业培训和科研能力。
  
  第二十一条 具有自我发展能力。基础设施建设好,能利用院内设施、医疗条件和场地,拓宽服务领域,发展第三产业,变经济来源单一化为多渠道,增加经济收入,用以改善服务对象、工作人员的生活福利,完善服务设施,增强福利机构的活力、凝聚力和竞争力。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社会福利机构评定标准、评定细则和考核评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
粤民福[200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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