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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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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广东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技师学院的具体申报和评估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订。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广东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省劳动保障厅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1号)精神,规范发展技师学院,推动技师学院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技师学院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组成部分,是在高级技工学校基础上设立的,以培养预备技师、技师和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职业院校,同时承担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实习指导教师的培训和进修任务。
  第三条 技师学院按照职业标准组织职业教育和培训,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四条 技师学院的招生对象主要面向已取得国家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和要考取各类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生产、服务第一线工人,同时也可招收持有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及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
  第五条 技师学院按照市场需求和国家职业标准开发和设置专业。专业建设要适应和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突出新技术、新知识、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特点,实践教学一般应占教学总课时的65%以上。
  第六条 技师学院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66000平方米(约10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0平方米,实习、实验场地及附属用房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
  第七条 技师学院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基本建设和专业经费,生均经费能满足学生(学员)培养的需要。教学设施设备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其中部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生均教学实习设备不低于2500元;百名学生配备教学用计算机台数不低于25台;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有关要求。
  第八条 技师学院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3000人,其中,高级工班、技师班(含预备技师)在校生占40%以上(或达到1200人以上);培养技师层次的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所设专业具有两届以上高级技工培养实践;面向企业在职职工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提高培训每年不少于500人。
  第九条 技师学院必须有稳定的专职教师队伍,师资结构合理,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理论(兼实验)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及课题(项目)导师。其中理论(兼实验)教师和课题(项目)导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不低于40%;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高级技师占实习教师总数的45%以上;课题(项目)导师可聘请企业、高校的专家担任。专业教师中“一体化”教师的比例要达到40%以上。有不少于5人的高级考评员队伍。
  第十条 技师学院要贯彻校企结合原则,应与3个以上大中型企业合作,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和伙伴关系,学院为企业提供技师培训和高技能人才服务,企业则为学院提供教师、学生(学员)培训的校外实习基地;可采用共同培养、订单培养、顶岗实习等合作模式,共同编写培训课程和教材,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联合课题攻关和共享师资资源。
  第十一条 技师学院要设立包括工商企业界、经济界、教育界和政府部门等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听取意见,沟通情况。
  第十二条 技师学院必须建立与专业相适应的信息资料室(中心),为师生提供文字资料和各种信息。学院文体、生活设施要满足学生(学员)的需求,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技师学院要成立招生就业专门机构,收集、整理、分析相关信息,提出工作意见;要加强职业指导员队伍和就业网络建设,配备至少5名中级以上职业指导师,建立就业网络并与劳动力市场网络联通。
  第十四条 学生(学员)学习届满,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组织技师考评。考评合格者,由学院报省有关部门审核后颁发预备技师、技师或高级技师证书。预备技师原则上要到企业参加本专业工种生产实践两至3年,然后回学校参加课题(项目)答辩,通过后颁发技师证书。
  第十五条 技师学院必须制定学校年度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技师学院实行学分制,建立弹性学习制度,实行模块化、课题化教学模式。学生(学员)可以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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