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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筹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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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筹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从2008年起用2年时间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筹资标准从50元/人年提高到100元/人年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区新农合筹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原则
  
  从2008年开始,我区参合农民筹资标准分两年到位:2008年,新农合筹资标准由50元/人年提高到80元/人年;2009年,筹资标准达到100元/人年。
  
  二、筹资标准
  
  (一)2008年,筹资标准为80元/人年。参合农民个人缴费10元/人年;中央财政补助40元/人年,自治区财政补助17元/人年,市、县财政补助13元/人年。
  
  (二)2009年,筹资标准为100元/人年。参合农民个人缴费20元/人年;中央财政补助40元/人年,自治区财政补助23元/人年,市、县财政补助17元/人年。
  
  三、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好筹资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提高参合农民筹资标准对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从关注民生、维护农民权益的大局出发,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规定的补助标准,积极筹集资金,落实补助经费。市级财政承担市、县两级财政对农民补助资金的比例不少于1/3,有条件的市应适当提高补助比例,减轻县级财政压力。各市在确定市、县财政分担比例后,要及时报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备案。各地要按照新农合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明确拨付时限,加快资金划拨,确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同时,要加强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使用,确保新农合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筹资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桂政办发[200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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