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适应我区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再次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 ┌──┬───┬──────────────────────────────┐ │类别│月标准│适用地区│ ├──┼───┼──────────────────────────────┤ │一类│340元 │北海市│ ├──┼───┼──────────────────────────────┤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不含市属十二个县)、梧州市、防城港市( │ │二类│335元 ││ │││不含上思县)、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 │ ├──┼───┼──────────────────────────────┤ │││南宁地区、柳州地区、贺州地区和河池市、宜州市、百色市以及平果│ │三类│315元 ││ │││县、上思县,桂林市属十二个县│ ├──┼───┼──────────────────────────────┤ │四类│305元 │河池地区(不含河池市、宜州市)、百色地区(不含百色市、平果县)│ └──┴───┴──────────────────────────────┘ d28359--020123c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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