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 │类别│最低工资标准(元)│适用地区│ │├──────────┬──────────┤│ ││ 月 │小时││ ├──────────┼──────────┼──────────┼──────────┤ │一类│500 │3.8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 ││││市、梧州市、北海市│ ├──────────┼──────────┼──────────┼──────────┤ │二类│435 │3.3 │防城港市、钦州市、贵│ ││││港市、玉林市、百色市│ ││││、贺州市、河池市、来│ ││││宾市、崇左市│ ├──────────┼──────────┼──────────┼──────────┤ │三类│390 │2.9 │各县级市│ ├──────────┼──────────┼──────────┼──────────┤ │四类│345 │2.6 │各县、自治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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