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桂政发〔1997〕46号)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1998〕28号)已公布取消了原由各地、市越权设立的37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原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批准设立对企业的3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进一步清理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决定取消46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原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设立的24项,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22项;降低收费标准3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是为企业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加快企业改革的需要,是加强廉政建设,转变机关工作作风的重要措施,也是事关社会稳定的大事。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对国家和自治区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各级物价部门应吊销、收回或变更已经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加强对收费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收回并停止核发收费专用票据。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自治区两级,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违者,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三、经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必须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今年要对较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情况进行审计。 四、从1998年11月开始,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除凭《收费许可证》外,收费人员必须佩戴《收费员证》方可收费。向企业收费,应在《企业交费登记卡》上登记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内容。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并向物价部门举报。 附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46项、降低收费标准3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取消24项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设立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部门和收费项目 原批准收费文号 (一)医药部门 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桂价费字(1994)186号 评审费 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桂价费字(1994)186号 评审费 新办医药企业审核费桂价费字(1994)186号 新增车间审核费桂价费字(1994)186号 新增剂型审核费桂价费字(1994)186号 (二)文化部门 对以下九个方面收取1994年自治区物价、财政 的文化经营管理费公告第二号 1.印刷业 2.书刊批发 3.乐队、歌手 4.文字打印、复印(含名片印制) 5.乐队、歌手考核 6.卡拉OK光盘节目审定 7.业余文艺培训 8.资料准印证 9.书刊零售、租赁音 像制品邮寄证费1994年自治区物价、财 政公告第五号 (三)交通部门 三费(指养路费、公路 建设基金、交通建设基桂价费字(1996)273号 金)缴讫证工本费 养路费年审延误费桂价字(1989)142号 客运运输合同文本工本费桂价费字(1992)273号 客运道路运输证年审桂价费字(1992)273号 手续费 (四)公安部门 爆炸物品服务性管理费桂价费字(1992)184号 (五)税务部门 税务登记年审费桂价费字(1995)47号 (六)工商部门 广告审查费桂价费字(1994)132号 (七)建设部门 房屋拆迁许可证工本费桂价费字(1993)066号 房屋租赁许可证工本费桂价费字(1993)066号 房屋租赁簿工本费桂价费字(1993)066号 (八)土地部门 权属变更管理费桂价涉字(1994)210号 非权属变更管理费桂价涉字(1994)210号 (九)统计部门 统计报表工本费桂价费字(1995)285号 (十)经贸部门 区优质产品评审费桂价字(1988)234号 区新产品百花奖评审费桂价字(1988)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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