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对本市困难群体的就业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现将调整后的《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本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对象: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仍处于失业状态、并办理失业登记、持本市有效《失业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含农转居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其中,重点援助对象包括: 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35周岁、男性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2、“4050”失业人员:指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3、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指本市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女性30周岁、男性35周岁以上的无业人员。 4、特困失业人员:指符合《广州市特困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办法》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5、“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指持有本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的失业人员。 (二)随军家属指符合本市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政策性安置后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按失业人员的条件享受相关补贴。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转移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本市户籍无业农村劳动力。 (四)本市城镇户籍并在市、区属单位工作的在职人员。 (五)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纳入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职业中介机构和组织单位。 (六)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及开展职业技能考评认定的单位。 二、享受社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仅限于本市户籍的“4050”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同时必须经市或区、街(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组织、推荐或审核确认(超出失业登记所在街(镇)行政区域范围就业的,必须由登记失业的所在街(镇)和就业所在地街(镇)的就业服务机构同时审核确认)。区、街(镇)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就业,必须建立工作台账,接受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检查。发现不符条件的,由所在区负责及时纠正并从当月起立即停止享受各项补贴。严重违规的,在全市进行通报,并取消该区或街(镇)就业服务机构当月享受的就业服务补贴。 享受社区就业补贴的岗位为20种:社区组织的家政服务、街道便民服务员、门卫保安、机团单位后勤服务、“三车”保管、房屋修缮、电器维修、缝补服务、书报摊点、治安巡防、环卫工、保洁保绿、废品回收、街道居委就业、养老服务、社区管理社工、出租屋管理员、卫生防疫协管员、计生协管员、社区协管员。其中从事养老服务和电器维修的,必须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三、本市大龄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大龄农转居人员、随军家属、农村劳动力从事本市出租车司机岗位的,按照用人单位招用的补贴项目和标准享受相关补贴。 四、享受对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灵活就业协议的,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灵活就业协议当月起,停止享受各项补贴。 五、补贴对象条件重合的,只补贴最高一项,不重复给予补贴。 六、对本市失业人员和随军家属、农村劳动力实行定额培训、鉴定补贴。各类培训、鉴定机构接受参加培训人员报名时,应先对报名对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情况进行审核(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在申领补贴前,由培训、鉴定机构先垫付相应培训、鉴定费)。界定报名参加培训和鉴定的人员是否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以其报班时身份和条件为准。 七、本市失业人员、随军家属、农村劳动力可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各级公益性培训机构不得拒绝,如发生有效投诉,且情节严重的,取消被投诉机构享受政府补贴资格。 八、专项资金补贴必须按期申领,因上报材料不符合规定被退回的,社区就业的社保补贴可延迟至下月20日前补办,其他项目的补贴可延迟至下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补办。超过该期限的,不再予以办理。 九、职业介绍和社区就业服务补贴的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各级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的不足。 十、各单位在申领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时,必须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补贴款必须专款专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将补贴款挪作他用的,视情节轻重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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