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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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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对本市就业弱势群体再就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现将调整后的《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享受本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对象是指下列人员和单位: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仍处于下岗或失业状态、并办理了下岗或失业登记的本市户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农转居人员。
  
  (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定、符合本市当年度政策性安置、非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随军家属。政策性安置后失业并在本市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按本市下岗失业人员的补贴项目和标准给予补贴。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未转移就业的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刑释解教人员。
  
  (五)本市户籍并在市属单位工作的在职人员。
  
  (六)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纳入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职业中介机构和组织单位。
  
  二、享受社区就业补贴的岗位为26种:社区组织的家政服务、街道便民服务员、门卫保安、机团单位后勤服务、三车保管、物业管理员、仓管员、房屋修缮、电器维修、缝补服务、书报摊点、治安巡防、环卫工、保洁保绿、废品回收、街道居委就业、病人看护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管理义工、出租车司机、出租屋管理员、卫生防疫协管员、计生协管员、社区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劳动监察协管员。
  
  三、享受对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灵活就业协议的,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灵活就业协议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各项补贴。
  
  四、补贴对象条件重合的,只补贴最高一项,不重复给予补贴。
  
  五、对本市下岗失业和农转居人员、随军家属、刑释解教人员、农村劳动力实行定额培训、鉴定补贴。为确定参加培训人员是否符合本市享受培训、鉴定补贴条件,各类培训、鉴定机构接受参加培训人员报名时,应先对报名对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情况进行了解(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在申领补贴前,由培训、鉴定机构先垫付相应培训、鉴定费)。各区劳动保障培训机构,可通过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查核;其他培训机构,由报名对象到户籍所在区就业办出具是否参加或享受过培训、鉴定补贴的证明,以确定是否可再享受培训、鉴定补贴。界定报名参加培训和鉴定的人员是否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以其报名时身份为准。
  
  六、本市下岗失业和农转居人员、随军家属、刑释解教人员、农村劳动力可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各级公益性培训机构不得拒绝,如发生有效投诉,且情节严重的,取消被投诉机构享受政府补贴资格。
  
  七、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培训补贴,2005年仍由市农业局负责审核发放,其中鉴定费补贴由市就业办核发;从2006年1月1日起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费补贴改由市就业办审核发放,届时各级劳动保障和农业部门要主动做好衔接工作。
  
  八、专项资金补贴必须按期申领,因上报材料不符合规定被退回的,社区就业的社保补贴可推至下月20日前补办,其他项目的补贴可推至下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补办(如一季度3月25日前应办结的,最迟不得超过6月20日前补办)。超过该期限的,不再予以办理。
  
  九、各单位在申领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时,必须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补贴款必须专款专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挪用补贴款作他用的,视情节轻重作出严肃处理。
  
  十、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及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项目,适用范围包括番禺、花都区和从化、增城市。其他补贴,番禺、花都区和从化、增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贴办法,由各自安排的专项资金解决。
  
  十一、符合穗就[2004]19号文规定享受各项补贴的申领,各区、县级市就业办务必于2005年9月20日前上报市就业办。
  
  十二、本通知规定的补贴项目和标准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规定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社会保险补贴
  
  (一)社区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1)本市户籍女35周岁、男4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简称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下同);
  (2)本市户籍女30周岁、男35周岁以上的农转居(含城中村改制和其他农转居人员)首次就业人员(简称农转居人员,下同);
  
  (3)本市城镇户籍特困下岗失业人员(简称特困下岗失业人员,下同)、持有本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的下岗失业人员(简称“零就业家庭”人员,下同)和刑释解教首次就业人员(简称刑释解教人员,下同);
  
  (4)本市户籍未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简称农村劳动力,下同)。
  
  2.补贴标准:上述人员从事规定的26种岗位、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半年以上灵活就业协议书,根据签订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协议的时间,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分别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本市户籍下岗失业人员中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人员(简称“4050”人员,下同)的社会保险补贴不设年限):
  
  (1)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和农转居人员、特困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给予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2)农村劳动力,给予工伤保险补贴。
  
  (二)用人单位招用补贴
  
  1.补贴对象:
  
  (1)大龄下岗失业人员;
  
  (2)农转居人员;
  
  (3)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定、符合本市当年度政策性安置、非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随军家属(简称随军家属,下同);
  
  (4)农村劳动力;
  
  (5)特困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
  
  2.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招用上述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分别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不设年限:
  
  (1)招用大龄下岗失业和农转居人员、特困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给予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2)招用随军家属,给予养老、失业、工伤和医疗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3)招用农村劳动力,给予工伤保险补贴。
  
  (三)自主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
  
  (1)持有本市有效《下岗证》或《失业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简称下岗失业人员,下同);
  
  (2)农转居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3) 随军家属;
  
  (4)刑释解教人员;
  
  (5)农村劳动力。
  
  2.补贴标准:以上人员自主创业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1)下岗失业人员和农转居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给予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2)随军家属,给予养老、失业、工伤和医疗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3)农村劳动力,给予工伤保险补贴。
  
  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一)补贴对象: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组织本市户籍下列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
  
  1.下岗失业人员;
  
  2.农转居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3.随军家属;
  
  4.城镇户籍人员;
  
  5.刑释解教人员;
  
  6.农村劳动力。
  
  (二)补贴项目和标准:
  
  1.下岗失业人员和农转居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可享受3次同一职业技能等级和1次升级(不含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及1次创业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结业证书》的,给予培训和鉴定费补贴。其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特困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4050”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给予全免费补贴。
  
  2.随军家属可享受1次职业技能和1次创业上岗的全免费培训和鉴定补贴。
  
  3.本市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参加高级工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只给予培训费补贴;参加技师或高级技师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相应培训和鉴定费补贴;参加技师培训考试考评合格后,若参加高级技师培训,并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的,再给予1次高级技师培训和鉴定补贴。
  
  4.农村劳动力可享受1次职业技能(包括成人中专、中技以上学历教育)和1次创业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或《创业培训结业证书》的,给予培训和鉴定补贴。
  
  下岗失业人员、农转居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未能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鉴定机构应给予1次免费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核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制的《结业证》。
  5.培训和鉴定费补贴标准为:初级技工培训400元;中级技工培训600元;高级技工培训800元(其中:本市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参加高级工培训只补贴300元);技师培训900元;高级技师培训1050元;创业培训800元。鉴定费按市物价行政部门规定相应收费标准的60%补贴。
  
  6.全免费培训和鉴定费补贴标准为:初级技工培训650元;中级技工培训1000元;高级技工培训1300元;技师培训1500元;高级技师培训1750元;创业培训1100元。鉴定费按市物价行政部门规定相应收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7.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成人中专、中技以上学历教育,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毕业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元;只取得《结业证》的,给予100元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标准按物价行政部门规定相应收费标准的60%补贴。其中对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500元的贫困户人员,按全免费培训和鉴定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8.下岗失业人员和农转居人员参加培训补考不及格的,培训费和鉴定费补贴标准为上述相应补贴额的25%。
  
  三、社区就业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本市组织单位和各区就业办(不含番禺、花都区和从化、增城市)。
  
  (二)补贴标准:
  
  1.对组织单位安置本市特困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4050”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从事社区岗位就业的,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给予补贴;
  
  2.对组织单位安置本市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岗位就业的,按每人每月25元标准给予补贴;
  
  3.对各区就业办按社区就业人数每人每月5元标准给予补贴。
  
  四、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纳入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
  
  (二)补贴标准:每成功免费介绍1名本市下岗失业人员或农村劳动力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半年以上灵活就业协议,参加了社会保险的,给予职业介绍服务补贴。
  
  1.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补贴100元;介绍特困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的,补贴200元;介绍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补贴20元。
  
  2.村(居)劳动保障工作站或村委会介绍本村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补贴100元。
  
  五、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
  
  1.“4050”人员;
  
  2.特困下岗失业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人员;
  
  4.刑释解教人员。
  
  (二)补贴标准:与企业(单位)或组织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半年以上灵活就业协议,参加了社会保险,在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协议期限内,“4050”人员给予每人每月80元补贴;特困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从事社区就业的,给予每人每月180元补贴,被企业招用的给予每人每月80元补贴。
  
  六、注销《下岗证》、《失业证》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凡回收并在网上注销本市下岗失业人员《下岗证》或《失业证》的,每个补贴10元。
  
  七、劳动力市场专场招聘会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各级劳动力市场、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二)补贴项目:按国家和省、市部署和要求,组织的专场招聘会(含本市特困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刑释解教人员、“4050”人员、农村劳动力、残疾人、高技能人才、应届毕业生、随军家属等专场招聘活动)。
  
  (三)补贴标准:全市性(含市、区联动)专场招聘会补贴,原则上每年不超灌15场,每场补贴20000元;各区、县级市(含区、街联动)组织的专场招聘会补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场,每场补贴5000元。
  
  (四)补贴办法:全市性的专场招聘会由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统筹安排;各区、县级市组织的,先报该中心备案,并由该中心负责现场指导和检查。
  
  八、高技能人才奖励
  
  (一)奖励对象:本市户籍且在市属单位工作,并被本市评为“广州市突出贡献高级技师”和“广州市突出贡献技师”、“广州市技术能手”的人员。
  
  (二)奖励标准:每3年在全市组织一次评选,对被评为“广州市突出贡献高级技师”和“广州市突出贡献技师”、“广州市技术能手”的人员,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0元、5000元、3000元奖励。
  
  九、就业工作奖励
  
  (一)奖励对象:
  
  1.市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获奖单位;
  
  2.在本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含职业技能培训)中,做出突出成绩并被国家或省、市的党委、政府评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
  
  3.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奖励的其他项目。
  
  (二)奖励标准
  
  1.市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奖:
  
  (1)优秀单位:区、县级市15万元;市直属单位8万元。
  
  (2)先进单位:区、县级市10万元;市直属单位5万元。
  
  2.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奖:被国家评为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的,分别奖20000元或3000元;被省评为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的,分别奖10000元或1500元;被本市评为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的,分别奖5000元或1000元。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对本市就业弱势群体再就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现将调整后的《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享受本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对象是指下列人员和单位: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仍处于下岗或失业状态、并办理了下岗或失业登记的本市户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农转居人员。
  
  (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定、符合本市当年度政策性安置、非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随军家属。政策性安置后失业并在本市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按本市下岗失业人员的补贴项目和标准给予补贴。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未转移就业的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刑释解教人员。
  
  (五)本市户籍并在市属单位工作的在职人员。
  
  (六)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纳入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职业中介机构和组织单位。
  
  二、享受社区就业补贴的岗位为26种:社区组织的家政服务、街道便民服务员、门卫保安、机团单位后勤服务、三车保管、物业管理员、仓管员、房屋修缮、电器维修、缝补服务、书报摊点、治安巡防、环卫工、保洁保绿、废品回收、街道居委就业、病人看护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管理义工、出租车司机、出租屋管理员、卫生防疫协管员、计生协管员、社区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劳动监察协管员。
  
  三、享受对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灵活就业协议的,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灵活就业协议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各项补贴。
  
  四、补贴对象条件重合的,只补贴最高一项,不重复给予补贴。
  
  五、对本市下岗失业和农转居人员、随军家属、刑释解教人员、农村劳动力实行定额培训、鉴定补贴。为确定参加培训人员是否符合本市享受培训、鉴定补贴条件,各类培训、鉴定机构接受参加培训人员报名时,应先对报名对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情况进行了解(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在申领补贴前,由培训、鉴定机构先垫付相应培训、鉴定费)。各区劳动保障培训机构,可通过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查核;其他培训机构,由报名对象到户籍所在区就业办出具是否参加或享受过培训、鉴定补贴的证明,以确定是否可再享受培训、鉴定补贴。界定报名参加培训和鉴定的人员是否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以其报名时身份为准。
  
  六、本市下岗失业和农转居人员、随军家属、刑释解教人员、农村劳动力可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各级公益性培训机构不得拒绝,如发生有效投诉,且情节严重的,取消被投诉机构享受政府补贴资格。
  
  七、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培训补贴,2005年仍由市农业局负责审核发放,其中鉴定费补贴由市就业办核发;从2006年1月1日起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费补贴改由市就业办审核发放,届时各级劳动保障和农业部门要主动做好衔接工作。
  
  八、专项资金补贴必须按期申领,因上报材料不符合规定被退回的,社区就业的社保补贴可推至下月20日前补办,其他项目的补贴可推至下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补办(如一季度3月25日前应办结的,最迟不得超过6月20日前补办)。超过该期限的,不再予以办理。
  
  九、各单位在申领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时,必须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补贴款必须专款专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挪用补贴款作他用的,视情节轻重作出严肃处理。
  
  十、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及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项目,适用范围包括番禺、花都区和从化、增城市。其他补贴,番禺、花都区和从化、增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贴办法,由各自安排的专项资金解决。
  
  十一、符合穗就[2004]19号文规定享受各项补贴的申领,各区、县级市就业办务必于2005年9月20日前上报市就业办。
  
  十二、本通知规定的补贴项目和标准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规定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社会保险补贴
  
  (一)社区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1)本市户籍女35周岁、男4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简称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下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穗就[20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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