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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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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我市生活困难的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州市属各区(花都、番禺区除外)和广州开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本地现行标准的基础上调高10%;花都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该区2005年1月起调整的新标准执行。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没有赡养、抚养能力的人员低保金发放标准,以调整后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上浮20%。
  
  三、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农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政府按确保困难村民基本生活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自行调整。
  
  四、调整上述标准所需资金来源渠道和分担办法不变。
  
  五、本标准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三月四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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