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退管办、财政局,市直属各单位退管机构: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的关怀,切实保障他们过好晚年生活,决定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发放生活困难补贴的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国前 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发给的生活困难补贴金由原来150元调整为250元。 二、建国前 参加革命工作、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的护理费由原来50元调整为80元。 三、提高发放标准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办法,报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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