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标准
一、机构和场地 1、有建立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基本条件,合法的批件; 2、已经开展的每项业务均有相对应的管理机构; 3、有专业管理人员并佩证上岗; 4、有能满足进场服务、交易需要的固定场所。 二、基础硬件设施 1、有通讯设施; 2、建立微机管理系统,并配置相应的图形扫描、打印、复印等设施; 3、建立显示、查询系统。 三、制度建设、规范管理 1、有配套管理市场的地方性实施办法; 2、有具体的工作岗位、责任目标和考核办法; 3、有规范的工作程序; 4、有明确的管理制度; 5、已经开展的每项业务都有具体的管理规定; 6、有近期、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业务建设及服务功能 1、房地产转让: 商品房买卖;私房买卖;单位房地产买卖;涉外房地产买卖;房改房买卖;房地产赠与、继承、析产、换房。 2、房地产租赁: 住房租赁;非住宅租赁;外来人口住宅租赁;活动房及临时搭盖商用房租赁。 3、房地产抵押: 现房抵押登记;预购(售)商品房抵押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合同权利抵押登记;房产按揭、典当备案登记。 5、房地产中介服务: 房地产价格、价值评估;房地产项目评估;协议租金;市场指导价; 房地产经纪人业务培训;房地产经纪人服务机构登记; 房地产政策、业务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代理、公证;金融保险;拆迁代办;物业管理。 6、房地产市场信息服务: 房地产供需信息发布;房地产价格信息发布;商品房开发信息发布;消费投诉信息发布;其它信息服务。 7、房地产市场场地管理: 市场秩序、卫生、保安管理;产权产籍档案管理。 五、廉政建设,服务公开 1、政策规定、职业行为准则公开; 2、岗位责任、职责范围公开; 3、办事程序公开; 4、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公开; 5、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开; 6、管理、服务人员身份公开; 7、服务、承诺内容公开。
|
贵州省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标准 贵州省政府 黔建房产通发[1999]18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