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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二、 全省各级公安消防站以下三个等级划分: 三、 各级公安消防站配备的消防装备主要包括:消防车辆装备,消防防护装备,消防通讯装备。 四、 各级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后应达到的扑救火灾能力为:特勤消防站应具备扑救特大火灾和处置可燃气体、毒气泄漏以及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的攻坚能力;城市消防站应具备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能力;县城消防站应具备扑救一般多层建筑火灾的能力。 五、 各级公安消防站消防车辆配备量应达到表一的规定。 六、 各级消防站车辆附件配备量应达到表二的规定。 七、 各级公安消防站消防人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量应达到表三的规定。 八、 各级公安消防站配备的消防通讯器材包括有线通讯装备、无线通讯装备、配备量应达到表四的规定。 九、 本暂行标准为2000年以前我省各级公安消防站基本的最低消防装备配备量。各地、州、市、县、特区、区应尽快改变消防装备配备达不到标准的现状,尽快落实消防最低配备量所需经费,不断提高抗御火灾的能力。 附:有关配备标准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全省公安消防站消防装备最低配备暂行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