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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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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小学编制管理及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全省教育体制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现就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定编定员等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需要;
  
  (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3)力求精简和高效;
  
  (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管理、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的一定比例核定(详见《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附后,以下简称《编制标准》)。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编制数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5%,初中一般不超过12%,小学一般不超过6%。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的教师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教职工编制数内。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小学附设幼儿班和工读学校教职工编制,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
  
  由于我省中心城市与边远地区差异较大,经济、教育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在核定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时,可根据本地生源状况、经济和财政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等因素,在《编制标准》规定的教职工与学生比例的幅度内上下调节。鉴于各地中小学校规模、生源、教学设备和其他条件不尽相同,各地在具体核定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时,可结合下列因素,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编制标准》规定的教职工编制幅度内适当安排相应的教职工编制。
  
  (一)民族班中小学,县镇普通中学举办民族班和开设双语教学课程,需要配备民族语言教师的学校。
  
  (二)寄宿制中小学,城市和县镇中小学寄宿生在300名以上、农村中小学寄宿生在200名以上,需要配备管理人员的学校。
  
  (三)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如建有微机室、语音室、电化教育室、劳动技能室,需要配备相关专业人员的学校。
  
  (四)学生规模在1000人以上,需要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学校。
  
  (五)周边环境复杂,安全保卫工作任务较重,需要配备保卫人员的学校。
  
  (六)经省或地(州、市)教育部门批准的承担示范和实验任务,需要配备相应人员的学校。
  
  (七)为保证教学基本需要,中小学可适当核定机动编制,专门用于教职工脱产进修、产假及特殊需要。
  
  (八)管理小学和教学点教学业务的乡(镇)中心学校。
  
  (九)农村教学点,按《编制标准》核定编制不足时,可按包班核定编制。
  
  三、 中小学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
  
  在校学生1500名以上的中学,内设机构不超过5个,核定校领导职数4―5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5名。
  
  在校学生1000―1500名的中学,内设机构4―5个,核定校领导职数3―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5名。
  
  在校学生500―1000名的中学,内设机构3―4个,核定校领导职数2―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4名。
  
  在校学生500名以下的中学,内设机构2―3个,核定校领导职数1―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3名。
  
  设立团委的中学,配备专职团干部1名。
  
  在校学生1500名以上的小学,内设机构不超过4个,核定校领导职数3―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
  
  在校学生1000―1500名的小学,内设机构不超过3个,核定校领导职数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
  
  在校学生500―1000名的小学,内设机构2个,核定校领导职数2―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名。
  
  在校学生500名以下的小学,一般不内设机构,必要时也可内设1个机构,核定校领导职数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名。
  小学可配备专、兼职少先队辅导员。
  
  四、组织实施
  
  《编制标准》下发后,地(州、市)、县(市、区)政府(地区行署)要结合我省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加强统筹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地(州、市)、县(市、区)两级机构编制部门应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按照《编制标准》确定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及宗旨和业务范围,并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省编委《关于在全省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控编补员审批制度的通知》(省编发(1997)13号)及省编委办公室《关于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省编办字(2001)111号)的规定,加强中小学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和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地(州、市)、县(市、区)两级教育部门应组织各学校根据班额、生源等情况提出本校的机构编制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地(州、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中小学人员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中小学校应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按照职位分类、优进劣出、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和专任教师与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结构比例,合理配备教职工。
  
  五、 工作要求
  
  (一)地(州、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应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办发(2002)28号文件精神,综合分析本地区的教育发展趋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加强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并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全省中小学校定编定员工作要与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及人事制度改革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和完善按需设岗、公开招考、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和推行教师队伍和其他教育资源合理利用的新途径。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加强中小学人员编制管理和学校内部管理,形成学校自律机制。
  
  (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师资情况、学校布局调整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一般三年调整一次。各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80号)精神,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结构、班额、班级数和教职工结构,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优化教职工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科学确定教职工工作量,按规定比例确定教师、职工、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数量。对超编人员可结合本人和本地学校情况,一是调到缺编学校从事教学或管理工作,二是不改变所属工作单位关系,抽调到相关学校或农村学校支教,三是通过培训提高、知识更新和教师资格认定后从事相应的教学或管理工作。机构编制部门、教育部门和学校领导要以发展眼光和全局观念做好这项工作。
  
  (四)要清理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人员编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对停薪留职人员要让其尽快回学校工作,否则做辞退处理;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不得使用临时人员顶编在岗工作。
  
  (五)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辞退不合格教师和代课人员,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工勤人员,严格把好进人关。编制不满员的学校主要用于接收安排大中专毕业生、急需的教学人员和其他学校超编人员。超编的学校不准再调进人员,并要积极稳妥地做好超编人员的分流工作。目前全省缺编中小学校和大量代课人员主要集中在农村,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资格认定和清退、补充工作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各地在开展这项工作中,一要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保证社会稳定;二要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优化农村教师队伍结构;三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支教工作,努力改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不高的状况。
  
  (六)根据国办发(2002)28号文件精神,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省、地(州、市)、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承担相应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不再设立教育辅导工作站,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1―2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教育行政事务,并接受县级教育部门指导。中学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小学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农村教学点的教师授课由乡(镇)中心学校统筹安排。原教育辅导工作站在编人员,可分流到学校从事教学或管理工作;对不适合在中小学工作的人员可参照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执行。
  
  (七)各级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中小学教职工定编定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应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分。
  
  
省编办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学校类别 教职工与学生比例
  
  城市高中1:12――1:15
  
  初中1:13――1:16
  
  小学1:19――1:22
  
  县镇
  
  高中1:13――1:16
  
  初中1:16――1:19
  
  小学1:21――1:24
  
  农村
  
  高中1:13.5――1:16.5
  
  初中1:18――1:21
  
  小学1:23――1:28
  
  注:1、“城市”指省辖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城市市区;
  
  2、“县镇”指县(市、区)政府所在城区。

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小学编制管理及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全省教育体制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现就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定编定员等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需要;
  
  (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3)力求精简和高效;
  
  (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管理、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的一定比例核定(详见《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附后,以下简称《编制标准》)。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编制数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5%,初中一般不超过12%,小学一般不超过6%。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的教师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教职工编制数内。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小学附设幼儿班和工读学校教职工编制,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
  
  由于我省中心城市与边远地区差异较大,经济、教育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在核定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时,可根据本地生源状况、经济和财政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等因素,在《编制标准》规定的教职工与学生比例的幅度内上下调节。鉴于各地中小学校规模、生源、教学设备和其他条件不尽相同,各地在具体核定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时,可结合下列因素,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编制标准》规定的教职工编制幅度内适当安排相应的教职工编制。
  
  (一)民族班中小学,县镇普通中学举办民族班和开设双语教学课程,需要配备民族语言教师的学校。
  
  (二)寄宿制中小学,城市和县镇中小学寄宿生在300名以上、农村中小学寄宿生在200名以上,需要配备管理人员的学校。
  
  (三)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如建有微机室、语音室、电化教育室、劳动技能室,需要配备相关专业人员的学校。
  
  (四)学生规模在1000人以上,需要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学校。
  
  (五)周边环境复杂,安全保卫工作任务较重,需要配备保卫人员的学校。
  
  (六)经省或地(州、市)教育部门批准的承担示范和实验任务,需要配备相应人员的学校。
  
  (七)为保证教学基本需要,中小学可适当核定机动编制,专门用于教职工脱产进修、产假及特殊需要。
  
  (八)管理小学和教学点教学业务的乡(镇)中心学校。
  
  (九)农村教学点,按《编制标准》核定编制不足时,可按包班核定编制。
  
  三、 中小学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
  
  在校学生1500名以上的中学,内设机构不超过5个,核定校领导职数4―5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5名。
  
  在校学生1000―1500名的中学,内设机构4―5个,核定校领导职数3―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5名。
  
  在校学生500―1000名的中学,内设机构3―4个,核定校领导职数2―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4名。
  
  在校学生500名以下的中学,内设机构2―3个,核定校领导职数1―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3名。
  
  设立团委的中学,配备专职团干部1名。
  
  在校学生1500名以上的小学,内设机构不超过4个,核定校领导职数3―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
  
  在校学生1000―1500名的小学,内设机构不超过3个,核定校领导职数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
  
  在校学生500―1000名的小学,内设机构2个,核定校领导职数2―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名。
  
  在校学生500名以下的小学,一般不内设机构,必要时也可内设1个机构,核定校领导职数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名。
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
黔府办发[2002]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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