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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军工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委管各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二条 标准制定工作程序是指标准草案的编制、审查、批准和发布、复审以及标准的出版、归档的程序。 第三条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国防科工委下达年度计划的国家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ぉ项目的制定工作。 第四条 标准制定工作坚持科研、生产、使用三结合的原则。标准制定工作,应当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及时掌握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保证制定标准的科学性。
第二章 草案编制 第六条 标准编制组的任务是: 第七条 起草标准草案应在充分调查研究,分析同类标准技术水平的基础上,按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 起草标准草案应同时编写标准草案编制说明。编制说明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九条 标准草案一般分为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 第十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后,主编单位应充分征求与标准实施有关的单位的意见,对重要的问题也可组织专题讨论,必要时应对重点单位进行专题调研。 第十一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30天内提出书面意见。若意见重大,应附说明论据或提出论证资料。逾期不复者,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对反馈的意见,标准编制组应进行认真处理并填写储准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见附件一ぉ,对不采纳的意见应有明确的理由。 第十三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经修改后,对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标准编制组应再次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标准编制组在广泛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做出认真处理及协调的基础上,编制标准送审稿。 第十五条 对科研、生产任务急需且技术条件具备的标准项目,在立项论证时提出并列入计划后,可执行快速程序。执行快速程序的,可不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直接提出标准送审稿,并转入审查、批准和发布程序。
第三章 审查、批准和发布 第十七条 提交审查的材料包括标准送审稿。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对征求意见稿的《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等。 第十八条 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会同相关主管机构组织审查;没有相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主编单位的主管机构组织审查。 第十九条 标准的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简称会审ぉ或发函审查(简称函审ぉ的方式进行。对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面广,协调量大的标准,应进行会审。 第二十条 采用会审方式的,组织标准审查的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将标准审查材料发至参加审查的单位或专家。 第二十一条 审查会上应协商确定主审人,由主审人组织对标准送审稿进行认真讨论,充分协商,最终形成审查意见,并填写《标准报批书》。 第二十二条 采用函审方式的,主编单位应通过组织标准审查的机构将标准审查材料发往有关单位或专家,明确提出审查要求。函审期限一般不超过60天。(标准函审单格式见附件三ぉ。 第二十三条 对函审的意见,组织标准审查的机构应指定主审人进行归纳整理,写出审查意见,填写《标准报批书》,并附全部函审单。 第二十四条 对函审中意见分歧较大,难于统一的,标准编制组应对送审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后再次函审或会审。 第二十五条 审查崾?螅?橹?蟛榈幕?褂Φ痹凇侗曜急ㄅ?椤飞咸钚瓷蟛榻崧郏?⒓痈怯≌隆? 审查结论分为以下三种: 第二十六条 标准草案审查通过后,由标准编制组根据审查提出的意见对送审稿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后,提出标准报批稿。 第二十七条 标准报批材料包括下列资料: 第二十八条 标准报批稿报批前,行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对其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在《标准报批书》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九条 主编单位的主管机构应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在《标准报批书》上签署意见后,及时报国防科工委。行业标准上报文件由相关主管机构联合上报。 第三十条 标准批准前,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复查,并在《标准报批书》上签署意见。 第三十一条 复查合格的标准报批稿,由国防科工委批准发布。
第五章 复 审 第三十三条 对局部不适应要求的标准,应在有充分论据的基础上由主编单位用标准修改单(格式见附件五ぉ的形式提出,主编单位的主管机构审核后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发布。标准修改单构成被修改标准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对标准主要技术内容不适应当前科学技术水平,以及科研、生产发展需要的,应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工作执行本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标准内容已不能适应科研、生产的需要而不能继续使用的,或标准已无存在必要的,由主编单位提出标准废止建议,经主编单位的主管机构审核后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发布标准废止通知单(格式见附件六ぉ。
第四章 归档和出版 第三十七条 国家军用标准在审批发布后三个月内,完成归档。 第三十八条 国家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见附件七;行业标准的备案范围为标准报批稿、报批书、编制说明和正式文本。 第三十九条 标准的出版印刷工作,按照《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出版印刷管理办法》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科工法字[2000]85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