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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际标准环境管理系统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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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环境管理系统实施办法


  
  第 1 条
  
  为推行国际标准组织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 所制定之 ISO-4001 环境管理系统,并促使我国环境管理系统国际化,以提升我国环境管理系统水准,并期达到国际间相互承认,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办法以制造业及服务业厂商为认可登录之对象。
  
  第 3 条
  
  申请认可登录之厂商,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有关资料,向商品检验局 (以下简称商检局) 提出申请。
  
  第 4 条
  
  厂商申请认可登录由商检局依 ISO-4001规定项目评鉴。
  
  第 5 条
  
  厂商申请认可登录经评鉴结果符合登录标准者,商检局就其评鉴范围,发给认可登录证明书,并许可其使用认可登录标准。
  
  第 6 条
  
  取得认可登录之厂商,其认可登录证明书所载事项如有变更,应检附相关文件,向商检局申请换发新证明书。
  
  商检局对前项申请变更之事项,必要时得依第四条之规定项目实施评鉴。
  
  认可登录证明书如有灭失或遗失时得申请补发。
  
  经商检局注销认可登录之厂商,其认可登录证明书,自核定注销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检局缴销之。逾期不缴销者,商检局应公告注销之。
  
  未依本办法规定取得认可登录证明书或使用认可登录标志,而迳行冒用或伪造者,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第 7 条
  
  经评鉴未认可之厂商,得于核定之次日起二个月内申请复评一次。
  
  第 8 条
  
  商检局对于认可登录之厂商,得不定期追查,追查每年最少一次。但情况特殊者得酌予增加,追查作业依第四条之规定项目实施考评。
  
  前项追查结果不符合规定者,商检局应通知限期改善,改善不得逾一个月,期满后,商检局应实施复查,复查结果仍不符合规定者,注销其认可登录。
  
  第 9 条
  
  经评鉴或复评未认可之厂商,自核定次日起二个月后得重新申请认可登录。
  
  经商检局核定注销认可登录之厂商,自核定注销之次日起四个月后得重新申请认可登录。
  
  第 10 条
  
  取得认可登录之厂商,经查有虚伪不实情事者,商检局得视情节轻重,增加追查次数或注销其认可登录。
  
  第 11 条
  
  经认可登录之厂商停工或停业在三十日以上时,应将停工或停业之原因及预定复工或复业之日期,于停工或停业发生次日起一个月内,向商检局当地检验机构 (或代施检验机构) 申报,并副知商检局。
  
  停工或停业不得超过六个月,期满未能复工或复业者,得于期满前向商检局当地检验机构(或代施检验机构) 申报延长一次,并副知商检局。
  
  前二项停工或停业之厂商于复工或复业时,应向商检局当地检验机构 (或代施检验机构) 申报,并副知商检局。
  
  未依前三项规定申报者或逾期未复工或复业者,商检局得注销认可登录。
  
  第 12 条
  
  取得认可登录之制造业厂商迁移厂址者,应重新申请认可登录。
  
  第 13 条
  
  本办法厂商评鉴及追查作业,由商检局或其指定机构训练合格之评审员担任之。
  
  第 14 条
  
  厂商申请及取得认可登录之各项收费标准如左:
  
  一申请费:每件新台币一万元。
  
  二评鉴、复评、追查作业费:每人每日新台币七千元。
  
  三证明书费 (含新发、换发、补发) :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四年费:每件每年新台币一万五千元。但制造业同一件认可登录案件,其认可登录产品分属不同厂址生产者,每增加一个厂址加收新台币一
  
  万五千元。
  
  五国外厂商依国外出差旅费规则规定之标准加收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费、什支费。
  
  前项费用,申请厂商未按规定缴纳,不受理其申请;认可登录厂商未按规定缴纳,经通知限期缴纳,逾期未缴者,注销其认可登录。
  
  第 15 条
  
  依照本办法所收取之费用,应依预算程序办理。
  
  第 16 条
  
  厂商认可登录之产业别及其登录范围、认可登录标志之式样及使用说明、厂商登录申请书、认可登录标准、评鉴程序、追查程序及有关表格格式,由商检局另订之。
  
  第 17 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由经济部定之。
  
  本办法第十二条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国际标准环境管理系统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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