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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铁合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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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铁合金)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铁合金)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制定了《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铁合金)》,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推动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保证有效推进。铁合金企业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与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创建达标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各地区、各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铁合金)

  考 评 说 明

  


  1.本评定标准适用于铁合金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

  2.依法生产的铁合金企业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符合《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8年第13号)规定,可以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评。

  3.本评定标准分为13项考评类目(a级元素)、47项考评项目(b级元素)和195条考评内容(核心内容)。

  4.在评定标准表中的自评/评审描述列中,企业及评审单位应根据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得分及扣分点说明、描述,并在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表)中逐条列出。

  5.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为止,不得出现负分。有特别说明扣分的(在考评办法中加粗的内容),应在该类目内进行扣分。

  6.本评定标准共计650分,最终标准化得分换算成百分制。换算公式如下:

  标准化得分(百分制)=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65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7.标准化等级共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评定所对应的等级应同时满足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要求,取其中较低的等级确定最后标准化等级(见下表)。

  

  

评定等级

标准化得分

安全绩效

一级

≥90

考核年度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级

≥75

考核年度内未发生一次死亡两人或累计死亡两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级

≥60

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较大事故或累计死亡三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8.铁合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有效期、等级证书和牌匾等按照《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安监总管一〔2008〕23号)中第六至十条的有关要求执行。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铁合金)

  

  自评/评审单位:

  自评/评审时间:从  日 到 

  自评/评审组组长: 自评/评审组主要成员:

  

  

考评

类目

考评

项目

考评内容

标准

分值

考评办法

自评/评审描述

实际

得分

一、安全生产目标

 

1.1目标

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缺少制定、分解、实施、绩效考核等任一环节内容的,扣1分;未能明确相应环节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责任的,扣1分。

 

 

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2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计划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未以企业正式文件印发的,视为无,不得分。

 

 

1.2监测与考核

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2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分解的,不得分;无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不得分;实施计划无针对性的,不得分;缺一个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的指标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扣1分。

 

 

按照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并保存有关监测记录资料。

3

无安全目标与指标实施情况的检查或监测记录的不得分;检查和监测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扣1分;检查和监测资料不齐全的,扣1分。

 

 

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

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3

未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和考核的(含无评估报告),不得分;未及时调整实施计划的,不得分;调整后的目标与指标以及实施计划未以文件形式印发的,扣1分;记录资料保存不齐全的,扣1分。

 

 

小计

12

得分小计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和人员

建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与国家、地方等有关规定不符的,扣1分。

 

 

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

未设置或配备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的,不得分;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

 

 

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2

未设立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任命的,扣1分;成员未包括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扣1分。

 

 

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

3

未按期开会的,不得分;无会议记录的,扣2分;未跟踪上次会议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的或未制订新的工作要求的,不得分;有未完成项且无整改措施的,每一项扣1分。

 

 

2.2职责

建立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环节内容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一个环节内容的,扣1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2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每缺一个纵向、横向安全生产责任制,扣1分;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的,扣1分;没有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扣1分。

 

 

对各级管理层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权限的培训。

2

无该培训的,不得分;无培训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人培训的,扣1分;被抽查人员对责任制不清楚的,每人扣1分。

 

 

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适宜性评审与更新。

3

未定期进行适宜性评审的,不得分;没有评审记录的,不得分;评审、更新频次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每缺一次扣2分;更新后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扣2分。

 

 

小计

18

得分小计

 

三、安全投入

3.1安全生产费用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职责、流程、范围、检查等内容,每缺一项扣0.5分。

 

 

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4

未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不得分;财务报表中无安全生产费用归类统计管理的,扣2分;无安全费用使用台账的,不得分;台账不完整齐全的,扣1分。

 

 

制定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4)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5)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6)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7)安全标志及标识;

(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8

无该使用计划的,不得分;计划内容缺失的,每缺一个方面扣1分;未按计划实施的,每一项扣1分;有超范围使用的,每次扣2分。

 

 

3.2相关保险

建立员工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扣1分。

 

 

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

3

未缴纳的,不得分;无缴费相关资料的,不得分。

 

 

保障受伤员工获取相应的保险与赔付。

5

有关保险评估、年费、返回资料、赔偿等资料不全的,每一项扣2分;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不得分;伤残等级鉴定每少一人,扣2分;赔偿每一人不到位的,本项目不得分。

 

 

小计

24

得分小计

 

四、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4.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等环节要求以及部门、人员职责等内容的,扣1分;未以文件发布生效的,扣1分。

 

 

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向归口部门汇总。

3

每少一个部门和基层单位定期识别和获取的,扣1分;未及时汇总的,扣1分;未分类汇总的,扣1分。

 

 

企业应按照规定定期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发布其清单。

3

未定期识别和获取的,不得分;工作程序或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每次扣1分;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文本或电子版的,扣1分。

 

 

及时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

4

未及时融入的,每项扣2分;制度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不符的,每项扣2分。

 

 

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4

未培训考核的,不得分;无培训考核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培训和考核,扣1分。

 

 

4.2规章制度

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缺少环节内容的,每项扣1分。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安全投入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等。

10

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每缺一项制度,扣1分;制度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实际不符的,每项制度扣1分;无制度执行记录的,每项制度扣1分。

 

 

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4

未发放的,扣2分;无培训和考核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培训和考核的,扣1分。

 

 

4.3操作规程

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6

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岗位操作规程不齐全的,每缺一个,扣1分;内容没有基于特定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的,每个扣1分。

 

 

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6

未发放至岗位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岗位的,扣1分;无培训和考核记录等资料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培训和考核的,扣1分。

 

 

4.4评估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5

未进行的,不得分;无评估报告的,不得分;评估报告每缺少一个方面内容,扣1分;评估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扣2分。

 

 

4.5修订

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5

应组织修订而未组织进行的,不得分;该修订而未修订的,每项扣1分;无修订的计划和记录资料的,不得分。

 

 

4.6文件和档案管理

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未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的,扣1分;未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的,扣1分。

 

 

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2

未按文件管理制度执行的,不得分;缺少环节记录资料的,扣1分。

 

 

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主要安全生产文件、事故、事件记录;风险评价信息;培训记录;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检查、整改记录;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法定检测记录;关键设备设施档案;应急演习信息;承包商和供应商信息;维护和校验记录;技术图纸等。

2

未实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档案管理不规范的,扣2分;每缺少一类档案,扣1分。

 

 

小计

60

得分小计

 

五、教育培训

5.1教育培训管理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中缺少一类培训规定的,扣1分;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扣1分。

 

 

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

3

未明确主管部门的,不得分;未定期识别需求的,扣1分;识别不充分的,扣1分;无培训计划的,不得分;培训计划中每缺一类培训的,扣1分。

 

 

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5

未按计划进行培训的,每次扣1分;记录不完整齐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未进行效果评估的,每次扣1分;未根据评估作出改进的,每次扣1分;未进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完整齐全的,每次扣1分。

 

 

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4

主要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就上岗的,不得分;;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或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再培训的,每一人扣1分;培训要求不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要求的,每次扣1分。

 

 

5.3岗位操作人员教育培训

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岗位操作人员转岗,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5

 全教育培训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1分;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1分;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未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1分;未按规定对转岗、离岗者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1分 。

 

 

5.4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不合理的,每次扣2分;未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每次扣2分;无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2分;证书过期未及时审核的,每人次扣2分;缺少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资料的,每人次扣1分。

 

 

5.5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

2

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危害告知的,不得分;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扣1分;未提供相应劳保用品的,不得分;无专人带领的,不得分。

 

 

5.6安全文化建设

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来促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4

未进行安全文化建设的,不得分;安全文化建设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不符的,扣2分。

 

 

小计

30

得分小计

 

六、生产设备设施

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建立新、改、扩建工程 “三同时”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扣1分。

 

 

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0

未进行“三同时”管理的,不得分;没有建设或产权单位对“三同时”进行评估、审核认可手续就投用的,不得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不全的,扣2分;设计、评价或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安全投资没有纳入项目概算的,扣2分;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或安全验收评价的,扣2分;初步设计无安全专篇或安全专篇未经审查通过的,扣2分;变更安全设备设施未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每处扣1分;隐蔽工程未经检查合格就投用的,每处扣1分;未经验收就投用的,扣2分;安全设备设施未同时投用的,扣2分。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

无资质单位编制的,不得分;未备案的,不得分;每少备案一个,扣2分。

 

 

厂址选择应遵循《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

2

厂址选择易受自然灾害影响或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不得分;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设有安全通道。

4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通道的,每处扣1分;其设置不合理或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钢铁冶金企业建筑防火规范》(gb50414)的规定。

10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除本考评内容分值扣完后加扣15分。

 

 

厂区内的建(构)筑物,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

2

未按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的,每处扣1分。

 

 

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安全顺行。

2

未合理安排的,每处扣1分。

 

 

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应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4053.1-3)的规定。

4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车间电气室等要害部门,其出入口应不少于两个(室内面积小于6m2而无人值班的,可只设一个),门应向外开。

4

出口少于两个的,每处扣1分;门向内开的,每处扣1分。

 

 

电气室(包括计算机房)、主电缆隧道或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装置、监视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还应设防火墙和遇火能自动封闭的防火门,电缆穿线孔等应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5

未设装置的,不得分;有一处少一项装置,扣1分;有一处未设防小动物进入措施的,扣1分;有一处未设防火墙和遇火能自动封闭的防火门的,扣1分;未用防火材料封堵电缆穿线孔的,每处扣1分。

 

 

铁合金企业应采用双回路供电;电炉变压器供电应与动力供电分开。

2

铁合金企业未采用双回路供电的,扣1分;电炉变压器供电未与动力供电分开的,扣1分。

 

 

起重机械与工具,应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验收资料;炉前起重机的司机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防尘和空调设施;吊运铁水应使用冶金专用的铸造起重机。

10

无相关资料的,扣3分;资料不全的,扣1分;炉前起重机司机室无通风、防尘和空调设施的,扣3分;未使用冶金专用铸造起重机的,除本考评内容分值扣完后加扣30分。

 

 

带式输送机应符合《带式运输机安全规范》(gb14784)的要求;有防打滑、防跑偏和防纵向撕裂的措施以及能随时停机的事故开关和事故警铃。

4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安全设施缺少的,每处扣1分。

 

 

电极升降装置的电动机应点动控制,并应设有过载、单相、短路保护;正、反向之间,应有机械联锁和电气联锁。

3

电极升降装置的电动机未点动控制,或没有设有过载、单相、短路保护的,每处扣1分;正、反向之间,没有机械联锁和电气联锁的,扣1分。

 

 

有倾炉装置的电炉,倾炉装置与电极升降装置应互锁。

3

倾炉装置未与电极升降装置应互锁的,扣2分。

 

 

原料或成品不应堆放在烟囱、厂房、围墙和管道支架等建(构)筑物的基础或地下设施上;硝石、硅铁粉等原料,应设专用库;库房建筑与库房设施应有防火、防爆、防雨、防潮措施。

2

原料或成品堆放在烟囱、厂房、围墙和管道支架等建(构)筑物的基础或地下设施的,每处扣1分;硝石、硅铁粉等原料,未设专用库的,扣1分;库房建筑与库房设施无防火、防爆、防雨、防潮措施的,扣1分。

 

 

煤气设备的检修和动火、煤气点火和停火、煤气事故处理和新工程投产验收,应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的相关规定。

2

有一项不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相关规定的,扣2分。

 

 

煤气净化区域,不应有休息室或与净化无关的操作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精整工作场地应与浇注间分开。

10

煤气净化区域有休息室或与净化无关的操作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扣5分;精整工作场地应与浇注间没有分开的,扣4分。

 

 

煤气回收设施应设充氮装置及微氧量和一氧化碳含量的连续测定装置。煤气的回收与放散,应采用自动切换阀,若煤气不能回收而向大气排放,烟囱上部应设点火装置。

2

未设置相关装置的,扣2分。

 

 

净化设备放散管应设置在管道最高处、管道末端或靠近阀门处;净化烟道下降管的上端,应设清扫孔。

2

未设放散管或放散阀不符要求的,每处扣1分;净化烟道下降管的上端未设清扫孔的,每处扣1分。

 

 

净化设备及管道应设蒸汽、氮气或合格烟气吹扫管;吹扫气体压力不应超过被吹扫设备或管道的试漏压力;吹扫管不用时,应与被吹扫设备或管道可靠断开。

2

未设置吹扫设施的,扣1分;吹扫气体压力超过被吹扫设备或管道的试漏压力的,扣1分;吹扫管不用时,未与被吹扫设备或管道可靠断开的,每处扣1分。

 

 

厂房的照明,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2

未进行照度测量的,不得分;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4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的,除本考评内容分值扣完后加扣20分。

 

 

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建立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内容或操作性差的,扣1分。

 

 

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维)修计划。

2

无台账或检维修计划的,不得分;资料不齐全的,每次(项)扣1分。

 

 

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

10

未按计划检维修的,每项扣1分;未进行安全验收的,每项扣1分;检维修方案未包含作业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的,每项扣1分;未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施工现场安全交底的,每次扣1分;失修每处扣1分;检修完毕未及时恢复安全装置的,每处扣1分;未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同意就拆除安全设备设施的,每处扣2分;安全设备设施检维修记录归档不规范及时的,每处扣2分;检修完毕后未按程序试车的,每项扣1分。

 

 

电炉变压器的高压断路器和隔离开关之间,电动无载调压开关与断路器之间,均应设连锁装置;电炉变压器的断路器跳闸时,应有灯光和音响信号通知操作室。

3

未设连锁装置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无灯光和音响信号通知操作室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电极升降装置失控时,应有能紧急切断卷扬机电源的开关;操作台应设有电炉变压器分合闸控制开关及切换开关。

4

无紧急切断卷扬机电源的开关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操作台无电炉变压器分合闸控制开关及切换开关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应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

10

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每处扣2分;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未携带一氧化碳报警仪的,每人次扣1分;以上情况累计出现五次以及上的,本考评内容不得分。

 

 

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应架空敷设,并应在车间入口外设可靠的总管切断装置。

2

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没有架空敷设的,每处扣1分;在车间入口外设可靠的总管切断装置的,每处扣1分。

 

 

油管道和氧气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支架上,且不应敷设在煤气管道的同一侧。氧气与燃油管道不应共沟敷设;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管道及其支架上,不应架设动力电缆、电线(供自身专用者除外)。

2

油管道和氧气管道敷设在同一支架上,或敷设在煤气管道的同一侧的,每处扣1分;氧气与燃油管道共沟敷设的,扣1分;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管道及其支架上,架设动力电缆、电线(供自身专用者除外)的,每扣1分。

 

 

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的规定涂上不同的色环,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2

有一条管线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放散大量热能或有害气体的厂房,应有足够面积的通风天窗或排气设施;易受高温辐射、炉渣喷溅或物体撞击的梁柱结构和墙壁、设备等,应有隔热、防撞措施。

4

放散大量热能或有害气体的厂房无通风天窗或排气设施或不符要求的,每处扣1分;易受高温辐射、炉渣喷溅或物体撞击的梁柱结构和墙壁、设备等无隔热、防撞措施的,每扣1分。

 

 

电极壳焊接平台和出铁口操作平台,应采用绝缘材料铺设。

2

电极壳焊接平台和出铁口操作平台未采用绝缘材料铺设的,每处扣1分。

 

 

破碎机的机座底部,应采取防震措施;粉碎机前应设有自动卸铁的电磁分离器。

2

破碎机的机座底部未采取防震措施的,扣1分;粉碎机前无自动卸铁的电磁分离器的,扣1分。

 

 

使用表压超过0.1mpa的液体和气体的设备和管路,应安装压力表,必要时还应安装安全阀和逆止阀等安全装置,各种阀门应采用不同颜色和不同几何形状的标志,还应有表明开、闭状态的标志。

2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安全阀、压力开关、压力表等未定期校验的,每一处扣1分。

 

 

天车应装有能从地面辨别额定荷重的标识,不应超负荷作业。

2

未装能从地面辨别额定荷重的标识的,每台扣1分;超负荷作业的,不得分。

 

 

天车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

(1)天车之间防碰撞装置;

(2)大、小车端头缓冲和防冲撞装置;

(3)过载保护装置;

(4)主、副卷扬限位、报警装置;

(5)登天车信号装置及门联锁装置;

(6)电动警报器或大型电铃以及警报指示灯。

10

天车每缺少一项安全装置的,扣2分。

 

 

与机动车辆通道相交的轨道区域,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2

无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每处扣1分。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接零系统应有重复接地,对电气设备安全要求较高的场所,应在零线或设备接零处采用网络埋设的重复接地。

4

未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的,每处扣1分;接零系统无重复接地的,每处扣1分;对电气设备安全要求较高的场所,未在零线或设备接零处采用网络埋设的重复接地的,每处扣1分。

 

 

下列工作场所应设置一般事故照明: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电炉变电所、电炉操纵室、总降压变电所、厂调度室、锅炉房、煤气站等。

4

工作场所应设而未设一般事故照明的,每处扣1分。

 

 

危险场所和其他特定场所,照明器材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其危险等级选用相应的照明器材;

(2)有酸碱腐蚀的场所,应选用耐酸碱的照明器材;

(3)潮湿地区,应采用防水性照明器材;

(4)含有大量烟尘但不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照明器材。

4

选用照明器材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3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

建立新设备设施验收和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内容或操作性差的,扣1分。

 

 

按规定对新设备设施进行验收,确保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

4

未进行验收的(含其安全设备设施),每项扣1分;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

 

 

按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进行报废或拆除。

2

未按规定进行的,不得分;涉及到危险物品的生产设备设施的拆除,无危险物品处置方案的,不得分;未执行作业许可的,扣1分;未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的,扣1分;资料保存不完整齐全的,每项扣1分。

 

 

6.4设备设施检测检验

建立设备设施(包括特种设备和厂房等建(构)筑物)检测检验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扣1分。

 

 

设置的co报警仪应定期检验,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

2

未进行定期检测的,不得分。

 

 

厂区内建(构)筑物防雷设施和电器接地应定期检测,以确保其完好接地。

2

未进行定期检测的,不得分。

 

 

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10

未进行检验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全的(含生产、安装、验收、登记、使用、维护等),每台套扣1分;使用无资质厂家生产的,每台套扣2分;未经检验合格或检验不合格就使用的,每台套扣2分;安全装置不全或不能正常工作的,每处扣2分;检验周期超过规定时间的,每台套扣1分;检验标签未张贴悬挂的,每台套扣1分。

 

 

小计

194

得分小计

 

七、作业安全

7.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建立至少包括下列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许可范围、审批程序、许可签发人员等: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能源介质作业;

(4)高处作业;

(5)大型吊装作业;

(6)交叉作业;

(7)其他危险作业。

10

缺少一项危险作业规定的,扣1分;内容不全或操作性差的,扣1分。

 

 

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6

无企业风险和隐患辨识、评估分级汇总资料的,不得分;辨识所涉及的范围未全部涵盖的,每少一处扣1分;每缺一类风险和隐患辨识、评估分级的,扣1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针对性不强的,每类扣1分;现场岗位人员不清楚岗位有关风险及其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禁止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应划出非岗位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路线,其宽度一般不小于1.5m。

2

有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的,不得分;未划出非岗位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路线的,不得分;安全路线的宽度一般小于1.5m的,扣1分。

 

 

天车的滑线应安装通电指示灯或采用其他标识带电的措施。滑线应布置在天车司机室的另一侧;若布置在同一侧,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

未安装通电指示灯或未采用其他标识带电的措施的,每处扣1分;滑线未布置在天车司机室的另一侧的,或布置在同一侧,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每处扣1分。

 

 

吊具应在其安全系数允许范围内使用。钢丝绳和链条的安全系数和钢丝绳的报废标准,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的有关规定。

3

未在安全系数允许范围内使用吊具的,不得分;未按规定报废的,不得分;相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不清楚吊具的安全系数和钢丝绳的报废标准的,不得分。

 

 

车间内的铁水罐车应能遥控或随车控制;动车前应有声光报警;靠电缆线供电的应有收线卷筒;车轮有可能导致人员伤害的应设扫轨器;运行的端头应设可靠的车档和行程开关。

5

无遥控或随车控制设施的,每台扣1分;动车前无声光报警的,每台扣1分;靠电缆线供电无收线卷筒的,每台扣1分;车轮未设扫轨器的,每台扣1分;未设可靠的车档和行程开关的,每台扣1分。

 

 

熔炼间不应存放硝石,不应提前将硝石倒入配料台;配料完毕,硝石不应放在配料台上。

2

熔炼间存放硝石或提前将硝石倒入配料台的,扣1分。配料完毕,硝石放在配料台上的,每处扣1分。

 

 

球磨机不应加入热料;湿球磨机不应干磨,不应超负荷运转;清理滚筒内部或往外取球时,应切断电源,并有专人监护。

2

球磨机加入热料的,扣1分;湿球磨机干磨或超负荷运转的,每处扣1分;清理滚筒内部或往外取球时未切断电源或专人监护的,扣1分。

 

 

封闭电炉的料仓,料位不应低于料仓高度的4/5;配料完毕,作业人员应立即离开料仓与煤气净化系统。

2

封闭电炉的料仓,料位低于料仓高度的4/5的,扣1分;配料完毕,作业人员未离开料仓与煤气净化系统的,每人次扣1分。

 

 

电炉的水冷构件应设流量、温度极限指示及警报器;送电期间,不应擅自关闭水冷循环水管。

2

电炉的水冷构件未设流量、温度极限指示及警报器的,每处扣1分。送电期间,擅自关闭水冷循环水管的,扣1分。

 

 

电极周围不应有障碍物和导电物,密封圈的地脚螺栓应绝缘;各相短网应保证良好绝缘,铜排间隙中不应有灰尘和导电物。

2

电极周围有障碍物和导电物或密封圈的地脚螺栓无绝缘的,每处扣1分;各相短网绝缘不好或铜排间隙中有灰尘、导电物的,每处扣1分。

 

 

吊运电极糊时,竖井应设防护网,竖井下不应有人,应设防护栏。

2

吊运电极糊时,竖井未设防护网的,扣1分;竖井下有人的,每人次扣1分。

 

 

电极糊工作平台附近不应有金属物品,不应同时接触两相电极壳或电极壳与其他导体连通。

2

电极糊工作平台附近有金属物品的,每处扣1分;同时接触两相电极壳或电极壳与其他导体连通的,每处扣1分。

 

 

粒化时,应将铁水浇到缓冲模上,不应直接浇到喷头的水流上或粒化池内。

2

铁水直接浇到喷头的水流上或粒化池内的,每次扣2分。

 

 

装入摇包的铁水,不应超过摇包有效容积的3/5。

2

装入摇包的铁水超过摇包有效容积的3/5的,每次扣1分。

 

 

冶炼出铁、出渣、浇铸区应保持干燥。

2

冶炼出铁、出渣、浇铸区有积水的,本考评内容不得分。

 

 

净化系统的负压管道及设备,不应多炉共用。

2

净化系统的负压管道及设备多炉共用的,除本考评内容不得分外,加扣10分。

 

 

净化停止后,应封闭抽气机出口逆止水封,同时打开机后放散阀。

2

净化停止后,未封闭抽气机出口逆止水封,或没有打开机后放散阀的,每处扣1分。

 

 

保持风机房、操作室等部位通风装置正常运行;加强地沟、气柜及加压站区域co及通风状况检查。

2

通风装置不能正常工作的,每处扣1分;检查不到位的,每处扣1分。

 

 

7.2作业行为管理

建立人员行为监督控制的制度,明确人员行为监控的责任、方法、记录、考核等事项。

2

无人员行为监督控制制度的,不得分;内容不全,每缺一环节,扣1分。

 

 

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6

每缺一类风险和隐患辨识的,扣1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针对性不强的,每类扣1分;作业人员不清楚风险及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超过三处扣分,本考评内容不得分。

 

 

对危险性大的作业实行许可制、工作票制。

2

未执行的,不得分;工作票中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不全的,按每类工作票扣1分;授权程序不清或签字不全的,扣2分;工作票未有效保存的,扣2分。

 

 

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2

未执行的,不得分;未挂操作牌就作业的,每处扣1分;操作牌污损的,每个扣1分。

 

 

带式输送机运转期间,不应进行清扫和维修作业,也不应从胶带下方通过或乘坐、跨越胶带。

2

带式输送机运转期间,进行清扫和维修作业,或从胶带下方通过或乘坐、跨越胶带的,每人次扣1分。

 

 

起重机应由专职人员指挥,同一时刻只应一人指挥,指挥信号应符合《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要求。吊运重罐,起吊时应进行试重,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并尽量远离起吊地点。

4

起重机未有专人指挥或一人同一时刻应指挥多台的,每人次扣1分;指挥信号不符合要求的,每人次扣1分;吊运重罐,起吊时未进行试重的,每次扣1分;人员未站在安全位置的,每人次扣1分。

 

 

吊物不应从人员和重要设备上方越过。吊物上不应有人,也不应用起重设备载人。

3

吊物从人员和重要设备上方越过的,扣1分;吊物上有人的,扣1分。

 

 

折包作业时,重铁水包下部边缘高度不应高于下部空包的上部边缘。

5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除本项目不得分外加扣10分。

 

 

非封闭电炉运行期间,操作人员加料、捅料时,应避开炉内高温熔融物的喷溅方向;作业完成后应退避到安全位置。

5

发现有一例有违章的,本考评内容不得分。

 

 

不应用铁管烧铁口、捅铁口或堵铁口;扒渣、分渣应在挡板后进行。

2

用铁管烧铁口、捅铁口或堵铁口的,每次扣1分;扒渣、分渣未在挡板后进行的,每人次扣1分。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拉闸断电,并采取开关箱加锁等措施;

(2)验电、放电;

(3)各相短路接地;

(4)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和装设遮拦。

3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7.3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

建立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设置符合《安全标志》(gb2894)和《安全色》(gb2893)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色。

3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以及厂区内的坑、沟、池、井、陡坡等设置安全盖板或护栏等。

3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不便绝缘的电气设备以及裸电线,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防护网或防护挡板。

2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应有明显的标志和防护措施,并定期检测。

2

无标志的,每处扣1分;无防护措施的,每处扣1分;未定期检测的,不得分。

 

 

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5

无发放标准的,不得分;未及时发放的,不得分;购买、使用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分;发放标准不符有关规定的,每项扣1分;员工未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每人次扣1分。

 

 

电炉冶炼时,炉前工应穿阻燃服,佩戴防护眼镜。

4

未穿阻燃服或未佩戴防护眼镜的,没处扣1分。

 

 

7.4相关方管理

建立有关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明确双方权责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分。

 

 

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3

以包代管的,不得分;未纳入甲方统一安全管理的,不得分;未将安全绩效与续用挂钩的,不得分;名录或档案资料不全的,每一个扣1分。

 

 

不应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4

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相关方的,除本条不得分外,加扣6分;承包协议中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的,每项扣1分;未执行协议的,每项扣1分。

 

 

根据相关方提供的服务作业性质和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安全绩效进行监测。

甲方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

6

相关方在甲方场所内发生工亡事故的,除本条不得分外,加扣4分;未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的,每一个扣1分;风险控制措施缺乏针对性、操作性的,每一个扣1分;未对其进行安全绩效监测的,每次扣1分;甲方未进行有效统一协调管理交叉作业的,扣3分。

 

 

7.5变更

建立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变更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实际不符的,扣1分。

 

 

对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的变更制定实施计划。

3

无实施计划的,不得分;未按计划实施的,每项扣1分;变更中无风险识别或控制措施的,每项扣1分。

 

 

对变更的实施进行审批和验收管理,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所产生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

8

无审批和验收报告的,不得分;未对变更导致新的风险或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的,每项扣1分。

 

 

变更安全设施,在建设阶段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在投用后应经安全管理部门书面同意。重大变更的,还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

未经书面同意就变更的,每处扣1分;未及时备案的,每次扣1分。

 

 

小计

142

得分小计

 

八、隐患排查

8.1隐患排查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方法。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不符的,扣1分。

 

 

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

3

无该方案的,不得分;方案依据缺少或不正确的,每项扣1分;方案内容缺项的,每项扣1分。

 

 

按照方案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6

未按方案排查的,不得分;有未排查出来隐患的,每处扣1分;排查人员不能胜任的,每人次扣1分;未进行汇总总结的,扣2分。

 

 

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4

无隐患汇总登记台账的,不得分;无隐患评估分级的,不得分;隐患登记档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1分。

 

 

8.2排查范围与方法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5

隐患排查范围每缺少一类,扣1分。

 

 

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5

各类检查缺少一次,扣1分;缺少一类检查表,扣1分;检查表针对性不强的,每一个扣1分;检查表无人签字或签字不全的,每次扣1分。

 

 

8.3隐患治理

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进行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10

无该方案的,不得分;方案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每项隐患整改措施针对性不强的,扣1分;隐患治理工作未形成闭路循环的,每项扣1分。

 

 

在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5

未进行验证或评估报告的,每项扣1分。

 

 

按规定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2

无统计分析表的,不得分;未及时报送的,不得分。

 

 

8.4预测预警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用技术手段、仪器仪表及管理方法等,建立安全预警指数系统,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3

无安全预警指数系统的,不得分;未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测算,实现对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进行预报的,扣2分;未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安全预警系统的,扣2分;未对预警系统所反映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的,扣2分;未每月进行风险分析的,扣2分。

 

 

小计

45

得分小计

 

九、危险源监控

9.1辨识与评估

建立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辨识与评估的职责、方法、范围、流程、控制原则、回顾、持续改进等。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内容要求的,扣1分。

 

 

按相关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

8

未进行辨识和评估的,不得分;未按制度规定严格进行的,不得分;辨识和评估不充分、准确的,每处扣2分。

 

 

9.2登记建档与备案

对确认的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3

无危险源档案资料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1分。

 

 

按照相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向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2

未备案的,不得分;备案资料不全的,每个扣1分。

 

 

计量检测用的放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

3

未办理许可证的,不得分;每少一个许可证,扣1分。

 

 

9.3监控与管理

对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重大危险源)采取措施进行监控,包括技术措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检查、检验等)和组织措施(职责明确、人员培训、防护器具配置、作业要求等)。

15

未实施监控的,不得分;有重大隐患或带病运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外,加扣15分;监控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不全的,每项扣1分。

 

 

在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源点警示牌(内容包含名称、地点、责任人员、事故模式、控制措施等)。

3

无安全警示标志的,每处扣1分;内容不全的,每处扣1分;警示标志污损或不明显的,每处扣1分。

 

 

相关人员应按规定对危险源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记录本上签字。

2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的,不得分;检查未签字的,每次扣1分;检查结果与实际状态不符的,每处扣1分。

 

 

小计

38

得分小计

 

十、职业健康

10.1职业健康管理

建立职业健康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扣1分。

 

 

按有关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3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一年内有新增职业病患者的,此类目不得分。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2

未进行员工健康检查的,不得分;未进行入厂和退休健康检查的,不得分;健康检查每少一人次的,扣1分;无档案的,不得分;每缺少一人档案的,扣1分;档案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资料,扣1分。

 

 

对职业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及时的治疗、疗养。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应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3

未及时给予治疗、疗养的,不得分;治疗、疗养每少一人的,扣1分;没有及时调整职业禁忌症患者的,每人扣1分。

 

 

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3

未定期检测的,不得分;检测的周期、地点、有毒有害因素等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结果未公开公布的,不得分;结果未存档的,一次扣1分。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3

无报警装置的,不得分;缺少报警装置或不能正常工作的,每处扣1分;无应急预案的,不得分;无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的,不得分。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2

未指定专人保管或未全部定期校验维护的,不得分;未定期校验和维护的,每次扣1分;校验和维护记录未存档保存的,不得分。

 

 

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及维护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

未指定专人负责的,不得分;人员不能胜任的(含无资格证书或未经专业培训的),不得分;日常监测每缺少一次,扣1分;监测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每处扣1分。

 

 

10.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

未书面告知的,不得分;告知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内容,扣1分;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含未签合同的),不得分;劳动合同中写明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内容,扣1分。

 

 

对员工及相关方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2

无培训及记录的,不得分;培训无针对性或缺失内容的,每次扣1分;员工及相关方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2

未设置标志的,不得分;缺少标志的,每处扣1分;标志内容(含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不全的,每处扣1分。

 

 

10.3职业危害申报

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2

未申报材料的,不得分;申报内容不全的,每缺少一类扣2分。

 

 

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原申报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1)新、改、扩建项目;

(2)因技术、工艺或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3)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4

未申报的,不得分;每缺少一类变更申请的,扣2分。

 

 

小计

34

得分小计

 

十一、应急救援

11.1应急机构和队伍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内容不全或针对性不强的,扣1分。

 

 

按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

没有建立机构或专人负责的,不得分;机构或专人未及时调整的,每次扣1分。

 

 

建立与本单位生产安全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2

未建立队伍或指定专兼职人员的,不得分;队伍或人员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得分。

 

 

定期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行训练。

2

无训练计划和记录的,不得分;未定期训练的,不得分;未按计划训练的,每次扣1分;训练科目不全的,每项扣1分;救援人员不清楚职能或不熟悉救援装备使用的,每人次扣1分。

 

 

11.2应急预案

按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

2

无应急预案的,不得分;应急预案的格式和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分;无重点作业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不得分;未在重点作业岗位公布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每处扣1分;有关人员不熟悉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发布、培训、演练和修订应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

2

未定期评审或无有关记录的,不得分;未及时修订的,不得分;未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修订的,每缺一项扣1分;修订后未正式发布或培训的,扣1分。

 

 

根据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2

未进行备案的,不得分;未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的,每个扣1分。

 

 

1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2

每缺少一类,扣1分。

 

 

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2

无检查、维护、保养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记录的,扣1分;有一处不完好、可靠的,扣1分。

 

 

11.4应急演练

按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2

未进行演练的,不得分;无应急演练方案和记录的,不得分;演练方案简单或缺乏执行性的,扣1分;高层管理人员未参加演练的,每次扣1分。

 

 

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

2

无评估报告的,不得分;评估报告未认真总结问题或未提出改进措施的,扣1分;未根据评估的意见修订预案或应急处置措施的,扣1分。

 

 

11.5事故救援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2

未及时启动的,不得分;未达到预案要求的,每项扣1分。

 

 

应急结束后应编制应急救援报告。

2

无应急救援报告的,不得分;未全面总结分析应急救援工作的,每缺一项,扣1分。

 

 

小计

26

得分小计

 

十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2.1事故报告

建立事故的管理制度,明确报告、调查、统计与分析、回顾、书面报告样式和表格等内容。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扣1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内容,扣1分。

 

 

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有一次未到现场组织抢救的,不得分;有一次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的,不得分。

 

 

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2

未及时报告的,不得分;未有效保护现场及有关证据的,不得分;报告的事故信息内容和形式与规定不相符的,扣1分。

 

 

对事故进行登记建档。

2

无登记记录的,不得分;登记管理不规范的,每次扣1分。

 

 

12.2事故调查和处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组或配合有关政府行政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

2

无调查报告的,不得分;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的,不得分;调查报告内容不全的,每次扣2分;相关的文件资料未整理归档的,每次扣2分。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定期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

2

未统计分析的,不得分;统计分析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未向领导层汇报结果的,扣1分。

 

 

12.3事故回顾

对本单位的事故及其他单位的有关事故进行回顾、学习。

2

未进行回顾的,不得分;有关人员对原因和防范措施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小计

14

得分小计

 

十三、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13.1绩效评定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的管理制度,明确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现场安全状况与标准化条款的符合情况及安全管理实施计划落实情况的测量评估方法、组织、周期、过程、报告与分析等要求,测量评估应得出可量化的绩效指标。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要求的,扣1分;制度缺乏操作性和针对性的,扣1分。

 

 

通过评估与分析,发现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履行、系统运行、检查监控、隐患整改、考评考核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讨论提出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并纳入下一周期的安全工作实施计划中。

2

  未进行讨论且未形成会议纪要的,不得分;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未纳入下一周期实施计划的,扣1分。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评定,并形成正式的评定报告。发生死亡事故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进行评定。

2

少于每年一次评定的,扣2分;无评定报告的,不得分;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和参与的,不得分;评定报告未形成正式文件的,扣2分;评定中缺少元素内容或其支撑性材料不全的,每个扣1分;未对前次评定中提出的纠正措施的落实效果进行评价的,扣2分;发生死亡事故后未及时重新进行安全标准化系统评定的,不得分。

 

 

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定报告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

2

未通报的,不得分;抽查发现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内容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评定结果,纳入部门、所属单位、员工年度安全绩效考评。

2

未纳入年度考评的,不得分;评定结果纳入年度考评每少一项,扣1分;年度考评每少一个部门、单位、人员的,扣1分;年度考评结果未落实兑现到部门、单位、人员的,每项扣1分。

 

 

13.2持续改进

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预警指数系统,对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实施计划、执行、检查、改进(pdca)循环,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2

未进行安全标准化系统持续改进的,不得分;未制定完善安全标准化工作计划和措施的,扣1分;修订完善的记录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评定结果不一致的,每处扣1分。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要明确下列事项:

(1)系统运行效果;

(2)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所采取的改进措施;

(3)统计技术、信息技术等在系统中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4)系统中各种资源的使用效果;

(5)绩效监测系统的适宜性以及结果的准确性;

(6)与相关方的关系。

2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要明确的事项缺项,或评定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每项扣1分。

 

 

小计

14

得分小计

 

总计

650

得分总计

 



  

  附表

  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

  

  

序号

考评类目

考评项目

考评内容

扣分说明

扣分分值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铁合金)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管四[201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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